中部增值税转型:承前启后
    2007-05-21        来源:中国财经报
  促进中部地区崛起,是继鼓励东北地区率先发展、实施西部大开发、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战略后,党中央、国务院从我国现代化建设全局出发作出的又一重大决策,是我国新阶段总体发展战略布局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形成东中西互动、优势互补、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新格局,对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选择中部地区部分老工业基地城市实行增值税转型试点,是党中央、国务院中部崛起战略中一项重要的制度安排,对此,有关部门要有充分认识。
  自2004年7月1日开始在东北地区八大行业实行增值税转型试点至今,已有近三年的时间。截止到2006年12月31日,东北地区试点企业新增固定资产进项税额121.93亿元,共抵退税额90.62亿元,其中:实际退给企业的增值税86.64亿元,抵减企业历年所欠增值税3.98亿元。从试点情况看,存在一定财政减收压力,但规模不大。同时,增值税转型对于合理化企业税收负担,减少税收对企业正常投资机制的非中性影响,增加企业可用资金,提高企业设备投资和技术改造的积极性均发挥了一定作用,有力地增强了东北地区企业自我发展的能力,促进了东北地区经济的发展和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目前,试点工作运行平稳,试点办法基本成熟。
  根据中央文件的要求,此次中部增值税转型办法,原则上比照了东北地区增值税转型试点办法。
  中发10号文件中明确指出,在中部地区要加强能源基地、原材料基地建设,加强现代装备制造及高技术产业基地建设,加快发展新兴产业,推进工业结构优化升级。因此,根据中部地区产业结构和行业特点,选择适当的行业进行增值税转型试点是必要的。
  由于中部地区增值税转型是选择26个城市进行,因此,既有行业范围的要求,也有地域范围的限制,这点与东北转型办法有所不同。中部试点也一样采取增量抵扣、机器设备进项税退税的办法,这涉及很多税收管理问题,有关方面在研究制定有关政策措施时充分考虑了征管的需要,以减轻税务征管部门的工作压力,减少纳税人的负担。
  现在,增值税转型试点办法已出台,值得注意的是,有关地方要注意财税部门之间,财税部门与其他部门的沟通和配合。为了及时了解转型试点的进展情况,财税部门要按期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提供有关情况和数据,以便有关方面及时完善转型试点方案,并对下一步全国的增值税转型改革方案提供数据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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