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转型改革“挺进中原”
    2007-05-21    姚长辉     来源:中国财经报
  本报讯 增值税转型改革在东北地区试点满三年的日子,即2007年7月1日将“挺进中原”。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最近出台《中部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决定从今年7月1日起,中部地区26个老工业基地城市的八大行业实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试点改革。
  这26个老工业基地城市是:山西省的太原、大同、阳泉、长治;安徽省的合肥、马鞍山、蚌埠、芜湖、淮南;江西省的南昌、萍乡、景德镇、九江;河南省的郑州、洛阳、焦作、平顶山、开封;湖北省的武汉、黄石、襄樊、十堰和湖南省的长沙、株州、湘潭、衡阳。
  所谓“八大行业”,是指从事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业、冶金业、汽车制造业、农产品加工业、电力业、采掘业以及高新技术产业。在中部六省26个老工业基地城市从事上述八大行业为主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即,其生产销售八大行业年销售额占同期全部销售额50%(含50%)以上的,才能纳入试点范围。
  《办法》规定,纳入试点范围的纳税人发生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准予按有关规定抵扣:(一)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和实物投资)固定资产;(二)用于自制(含改扩建、安装)固定资产的购进货物或增值税应税劳务;(三)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凡出租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514号)的规定缴纳增值税的;(四)为固定资产所支付的运输费用。
  《办法》同时规定,纳税人当年准予抵扣的所列进项税额一般不超过当年新增增值税税额,当年没有新增增值税税额或新增增值税额不足抵扣的,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应留待下年抵扣。纳税人凡有2007年7月1日之前欠缴增值税的,无论其有无新增增值税额,应首先抵减欠税。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应当以其上年同期在小规模纳税人期间实现的应缴增值税作为计算新增增值税税额的基数。
  《办法》对中部地区实行增值税转型试点的诸多细节问题,如纳税人办理退税的具体顺序、设有统一核算的总分支机构如何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等一一作了具体规定。
  据了解,《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部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07]75号)已于近日下发。通知指出,选择中部地区26个老工业基地城市的部分行业试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试点,既是中央为促进中部地区崛起采取的重大措施,也是为今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积累经验。通知要求,试点地区财税部门要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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