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将“捆绑”车船税
车船税今后只能通过保险公司缴纳 北京尚未确定车船税数额
    2007-05-19    张艳丽    来源:北京青年报
   本报讯 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国保监会日前联合发出通知,明确今年车船税将随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一同缴纳,中国人保、中国平安等24家经营交强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将成为机动车车船税的唯一扣缴义务人,负责代收代缴车船税。据悉,两部委要求保险机构在今年7月1日前做好完善财务系统、修改交强险保单等各项准备工作。
  通知要求,自7月1日起,保险机构在代收代缴车船税时,应根据纳税人提供的前次保险单,查验纳税人以前年度的完税情况。对于以前年度没有缴纳车船税的,保险机构在代收代缴当年度应纳税款的同时,还应代收代缴以前年度的未缴税款,并从前次“交强险”保单到期日的次日起至购买本年度保险的当日止,按日加收应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对于新购置的机动车,购置当年的应纳税款从购买“交强险”日期的当月起至该年度终了按月计算。保险机构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应向纳税人开具含有完税信息的保险单,作为纳税人缴纳车船税的证明。纳税人需要另外再开具完税凭证的,保险机构应告知纳税人凭“交强险”保单到保险机构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开具。
  据介绍,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不需要投保“交强险”、但属于车船税征税范围的车辆,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车船税。对地方税务机关已经直接征收车船税的机动车,保险机构在销售“交强险”时,不再代收代缴车船税,但应将上述车辆的完税凭证号和出具该凭证的税务机关名称录入“交强险”业务系统,然后将完税凭证的复印件附在保险单业务留存联后面,存档备查。对地方税务机关出具减免税证明的外交车辆和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辆,保险机构在销售“交强险”时,对免税车辆不代收代缴车船税;对减税车辆根据减税证明处理。保险机构应将减免税证明号和出具该证明的税务机关名称录入“交强险”业务系统,然后将减免税证明的复印件附在保险单后面,存档备查。
  对机动车临时上道路行驶、机动车距规定的报废期限不足一年而购买短期“交强险”的,车船税从“交强险”有效期起始日的当月至截止日的当月按月计算。
  保险机构不得擅自多收、少收或不收机动车车船税,不得以减免或赠送机动车车船税作为业务竞争手段,不得遗漏应录入的信息或录入虚假信息。各保险机构不得将代收代缴的机动车车船税计入“交强险”保费收入,不得据此向保险中介机构支付代收车船税的手续费。
  纳税人拒绝保险机构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的,保险机构应及时报告地方税务机关处理。
  据悉,目前北京市机动车车船税缴纳数额尚未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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