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劳模”考问劳动法
    2007-05-10    莫言锋    来源:新华网
    “过劳模”成为普遍社会现象,既折射出现代社会激烈的竞争氛围,又衬托出相关法律制度存在的缺憾
    “过劳模”成为普遍社会现象,导致“过劳死”者数量日趋上升,既折射出现代社会激烈的竞争氛围,又衬托出相关法律制度在执法强度与立法完善方面的问题。
    一方面劳动法的执行力度亟待加强。执行力不强是我国公共管理的通病,法规条文写得清清楚楚,执法机构整整齐齐,可一执行起来就效果堪忧。个中原因,一则是部分执行人员与利益主体沆瀣一气,二则不少人被懒政意识所主导,嫌麻烦、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以至于法规条文形同虚设。比如,我国劳动法明文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的工时制度,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50%的工资报酬等等。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相关部门能充分发挥好各自作用,使得劳动法切实落到实处,社会上还能出现那么多的“过劳模”和“过老死”吗?
    另一方面,相比西方200多年的劳动立法历史,我国1994年颁布的劳动法还很薄弱,亟待完善。具体而言,我国的劳动法尚有三大弊漏,需要修正。首先,劳动法立法的位阶较低,法律较少,只有劳动法、职业病防治法和安全生产法三种,其余都是一些位阶较低,法律效力不强的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其次,内容狭隘滞后,在一定程度上不适应社会发展需要,我国的劳动法规还只停留在保障劳动权利的初级阶段,而根据国外立法经验来看,劳动法已发展到将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如自由权、隐私权、平等权等落实到劳动领域的高级阶段。比如,在我国“过劳死”尚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有员工因长期加班累死了,老板为此付出的违法成本很少,但是在日本,如果发生了员工“过劳死”,老板将受到严厉的惩罚。
    从长远来看,切实保障好劳工权益其实是在为国家的发展储备源源不断的高素质人力资源,就这一点而言,中国尤须有紧迫感才行。可见,要让劳动者不要成为“过劳模”,远离“过劳死”,关键就是要让劳动法尽快硬起来,丰满起来,真正成为劳动者的保护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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