缴费纳入信用记录使消费者更弱势
    2007-04-23    魏文彪    来源:中国网

    目前中国人民银行已经和信息产业部达成协议,同意电信用户缴费信息接入个人征信系统。吉林省内六家电信企业的用户缴费信息都已经实现和个人征信系统的对接,如果一个用户无故欠费超过2个月,相关信息就将被记入个人信用报告,而这个记录将影响到是否对该客户发放贷款。(据4月22日中央电视台报道)

    将电信用户缴费信息接入个人征信系统,用户出现欠费情形贷款便可能遭到拒绝,这样的做法实际是建立在这样的逻辑思路基础上的,即一个人欠缴电话费说明其个人信用有问题,所以向其发放贷款不可靠。其实,造成电信用户欠缴电话费的原因多种多样,绝非只是因为用户不守信用这样简单。比如,有的用户常年出差或请长假外出处理事务,有的人因为要进行大宗消费而暂时通过欠费停用家中电话,有的因为对计费有异议而与电信企业产生纠纷正处于维权期间等,都可能造成电信用户欠费的情形。既然这些情形并非属于简单的不守信用的问题,因此而影响银行对相关用户发放贷款也就难以说得上是合理。
    电信用户如果不是因为信用存在问题而出现欠缴电话费的情形,他们因为欠费所付出的代价便会相对较小,比如在接受合理的处罚后又能继续恢复使用电话等。但是电话欠费信息接入个人征信系统,用户因为某种原因出现欠费后,其所受到的影响就将会是连锁性的,还将在申请贷款等其他方面遭受损失,这样一来他们一旦出现电话费拖欠便会变得不可挽救。比如有的用户因为与电信企业在计费上存在争议而造成电话费拖欠,无论他们的质疑是否最终被证明为合理,他们都将因此而在申请贷款等方面蒙受损失,这样就可能给他们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而这于他们来说显然是有失公平的。
    电信用户即便是无故欠缴电话费,他们也将受到诸如缴纳滞纳金、停止使用电话等处罚。既然电信用户已经因为欠费而付出相应的代价,再因此而在发放贷款等方面继续对其实施处罚,就不但没有必要而且失之为重。电信企业既然已经与用户签订协议,对于欠费行为的一切惩罚就只能依据协议规定进行,使用户贷款受到影响已经超出了电信企业的维权范围,对于电信消费者来说也就是不公正的。
    对于银行来说,即便贷款给有过电话费拖欠的客户,也并不就必定会对银行造成额外的风险。因为即便是有过电话费拖欠的客户,其贷款申请获得通过后也依然要受到与银行签定的合同的约束,如果其在归还贷款上出现拖欠,银行完全可以按照合同规定对其进行惩罚,包括拖欠一定期限后停止发放贷款,直至将抵押物拍卖挽回银行的损失等,因而完全用不着因为有人拖欠电话费便拒绝对其贷款。这不但是对于公民合理申请贷款权利的侵犯,而且也是一种霸道行径,是广大消费者们所难以接受的。
    当电信、银行等垄断企业出现侵权行为,尽管个别的消费者可以用脚投票,但是却不可能像这些企业联合起来对付消费者一样联合起来对垄断企业施加压力,因而将电话缴费信息纳入个人信用记录,将会使消费者在强大的垄断企业面前变得更为弱势,使得消费者更加难以合理维护自身正当权益——因为即便是出现出于维权需要的电话费拖欠也可能让消费者面临垄断企业的合围——这样一来势必会造成消费者任由垄断企业侵权而不敢吱声的情形,垄断企业的侵权行为也将因此而变得更加肆无忌惮。从这个意义上说,电话缴费信息纳入个人信用记录还潜藏着垄断企业联合起来打压消费者维权信心的用意,这一点不能不引起应有的警惕。
    一个良好的消费秩序与环境的获得,不仅需要消费者守信用,也离不开服务企业对于消费者权益的尊重。因而维护良好的消费秩序与环境,需要维持消费者与服务企业之间的利益与力量平衡。正因为垄断企业相对消费者处于天然的强势地位,因而除了要强化监管部门对于垄断企业行为的监管外,还需强化消费者对于垄断企业的反制能力。但是像这种电话缴费信息纳入个人信用记录的做法,却会起着加重垄断企业与消费者之间原本就存在的力量不对等的作用,因而实际只会于维护一个良好的消费环境不利。这是不能不引起监管与消费者维权部门的高度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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