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标志曾让中消协“受伤”
    2007-04-16        来源:经济参考报
  去年,被视为“信誉证明”的“3·15”标志却因为信誉问题蒙羞,中国消费者协会负责人曾公开承认,由于监督力度尚存在不足,中消协决定不再办理“3·15”的允许使用。从曾经无限风光到悄然被施以“安乐死”,“3·15”标志连同中消协,让消费者对权威认证的信任降到冰点。
  据了解到,“3·15”标志的奖项设立于2000年,成为中消协社会筹资的主要渠道,对于这种筹资方式,当时的政府给予了认可,其依据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1条对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性质的界定。而作为社会团体,《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对社会团体接受捐赠、资助,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也正是基于这些依据,财政部在2000年专门同意了中消协授予企业“3·15标志”的“社会筹资”的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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