屡成被告消协地位尴尬
    2007-04-16        来源:经济参考报
  2003年7月,中国消费者协会被3家企业推上了被告席,一时舆论哗然。该案缘起于2002年7月中国消费者协会公布了其委托国家电子计算机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20款国产品牌电脑整机比较试验的结果,其中3款电脑的经营者认为,中消协作为民间团体,无独立进行产品比较试验并通过媒体发布试验结果的资格。
   日前,石家庄嘉禾啤酒有限公司又将河北省消费者协会告上了法庭,起因是今年“3?15”前夕,河北省消费者协会向社会发布了“2006年度十大典型投诉案件”,嘉禾啤酒名列榜首。
  在消费者遇到权益受到侵害的纠纷中,消费者协会往往充当“代言人”的角色,但由于消协的法律地位不明确及相关法律含义的不完善,在面对解决消费维权中的实质性问题时,又力不从心,无法做到真正的完全维护消费者利益。
  根据1993年颁布执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的第31条,明确了消协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而社会团体是不属于政府组织的民间团体,因此就没有行政权力。但《消法》第32条又表明,消协有“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的职能。从这条法律表述看,似乎消协有能力帮消费者维护自身的权益。但“调解”不同于仲裁和诉讼,“调解”的前提是双方自愿,因此只要有一方拒绝调解,消协就爱莫能助,“受理”也就无从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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