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不宜“直接资助”中消协
从制度上完善政府对民间团体的“资助”方式是当务之急
    2007-04-16    贺方(教师)    来源:河南商报

  中消协已悄然变成一个“吃皇粮”的协会组织,据《中国经营报》报道,从2007财政年度开始,中消协全年所有的运营费用将从中央财政拨付的750万元资金中支取,成为迄今为止内地唯一一家享受此待遇的在民政部备案注册的社团组织。(详见河南商报A18版)

  不少人将此次中消协的“吃皇粮”,视为中央财政以全额拨付的方式“收编”一个社会团体。但以此认为政府对中消协之类“民间组织”的“财政资助”并不合法,实则差之毫厘谬以千里。
  事实上,即便在一些经济发达的国家,政府也专门拨付一部分资金,提供给作为“非政府组织”的民间团体申请使用。比如在英国,英国政府为推动民间公益事业的发展,每年投入30亿到40亿英镑的巨额财政资金直接资助民间组织,而且建立了一套完备的行政支持体系,积极推动英国政府各部门与民间组织之间的合作。
  去年,学者俞可平曾撰文澄清人们视“非政府性”为与政府没有关系的误解。在他看来,所谓“非政府性”,“主要是指它不属于政党和政府的组织系统,相对独立于党政权力机关,而不是指它完全与政府没有关系。民间团体同样也可以由政府创立,受政府引导,得到政府资助,与政府进行积极的合作。”这意味着,民间团体能否从政府处获得“资助”其实是个伪命题,关键在于这种“资助”是否有着严格的程序和制度限制。
  我国民间团体长期以来“积弱积贫”,体制上的尴尬和经费上的捉襟见肘,使得民间团体的独立性、自治性及公益性不得不让位于“生存下去”这一“实体要件”的满足上。
  成熟的民间团体,其运营经费一般都来自“政府资助”和社会尤其是企业募捐,但在慈善不够发达和企业社会责任相对不足的环境下,民间团体通过筹集社会资金来保障运营经费,是比较困难的。这样,“政府资助”就成为扶持民间团体弥足珍贵的力量。
  但更应该看到,“政府资助”是柄“双刃剑”,其所依托的强大公共财政既是优势又是隐患,一不小心就会以扶持的名义吞噬民间团体的独立性和自治性。从这个意义上讲,公共财政“直接资助”中消协就不妥,程序正义的缺失及非一视同仁性,会使哪怕善意的初衷,也会有成为民间团体异化的可能。因此,从制度上完善政府对民间团体的“资助”方式、程序以及实体规范,就成为当务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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