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消协该不该吃皇粮
    2007-04-16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一个老问题,突然间变成了新问题。变化的起因是这样一条消息:从2007财政年度开始,中消协全年所有的运营费用,将全部从中央财政拨付的750万元资金中支取。这意味着,作为一个社会团体,中消协将完全依赖财政吃饭。
  之所以说是个老问题,是因为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的性质、职能、定位等问题,曾经被深入地研究、讨论过;至于说是一个新问题,则是由于在主流意见普遍认为类似NGO或NPO的民间组织应当与行政权力清晰分开的背景下,中消协似乎反其道行之,正在走向通往权力机构之路。
  正如一些媒体此前已经报道的,中消协积极争取吃上"皇粮",实在有着不得已的苦衷。自1984年正式成立以来,中消协在财务上按照"差额拨款"模式维持运转,即由中央财政拨付中消协运转费用中一定比例的资金,其余部分则需要中消协自筹解决。而自筹这部分,一度是依靠"3·15标志"的认证活动筹集。不过在"欧典地板事件"之后,"3·15标志"的认证活动受到了质疑,甚至伤害了消协的公信力。这个认证活动最终被叫停。
  尽管在法律地位上,中消协和别的NGO相同,是个社会团体。但是,这个特殊的社会团体和众多类似的协会一样,带着深厚的时代烙印。比如,中消协是行政权力主导下的产物,相比于那些定义更为明确的NGO,它缺少民间的志愿色彩。事实上,虽然中消协自身不具有行政权力,但这个机构与行政权力的距离从来不曾疏远过。那么,在中消协遇到运转难题的时候,向财政伸手求助,也就似乎显得顺理成章。
  我们首先需要回答一个问题,中央财政该不该全额支付中消协的运营费用?在回答此问题之前,不妨看看非营利组织的特性,以及中消协这一机构的特殊性。
  人们对非营利组织的重视是与中国社会结构的急剧变迁分不开的。社会结构的变化,使得全能主义的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行政整合机制难以有效发挥作用,平等主体之间契约性的横向整合机制亟须建立。而非营利组织就是契约性整合的组织载体。
  一般而言,非营利组织分为互助性社团和公益性社团--无论是哪种类型,都有助于弘扬社会公正的价值理念与诚信的社会文化,实现社会的价值整合。不过,这两类社团在具体的运营上,难易程度却有区别。
  互助性社团,顾名思义,是特定利益群体的利益聚合。如唱片业协会与KTV行业协会关于歌曲版权的费用之争,充分体现出某一特定群体为了共同利益而组织结社,成立互助性社团。这种团体由于有明确的会员支付会费,其生存和运营问题不难解决。
  公益性社团却有不同。有学者这样定义,作为公民社会的核心结构要素,公益性社团的建立是基于一种利他主义和人道主义的价值取向,由为社会奉献的道德力量所驱动,其基本属性包括志愿性、公益性、非营利性等特点。应该说,这样的定义基本概括出公益性社团的内在特征,但并不完整。
  拿中消协来说,这个机构没有明确的交费会员--就像有人指出的,如果一定要说出它的会员,那就是全国的消费者。显然,普通消费者不大会以交纳会费的方式,来资助消费者权益组织的运营。而中消协又有存在的必要性。
  尽管被央视曝光的"3·15标志"认证活动曾伤害过中消协的声誉,但是客观而言,近些年来,包括中消协在内,各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在替消费者维权方面,做过不少实实在在的事情,有过不少成功的案例,在揭露垄断企业"霸王条款"方面曾经不遗余力。无疑,这个机构对于大多数消费者来说,有着相当的亲和力,也是被民众有所期待的。
  因此,对待消费者协会这样的公益性社团,政府以财政进行资助,并非完全不可取。一位业内人士向本报介绍,香港地区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也享受了香港特区政府的财政资助。而在一些发达国家,政府对公益性社团的一些项目或活动进行资助,也不少见。
  不过,对于中央财政全额拨付750万元作为中消协全年所有的运营费用,我们还是有疑问存在:其一,这种拨付缺少了相应的法律依据;其二,财政如此对待中消协,对于其他类型的公益型社团,是不是也会以准事业单位来看待,进而将其纳入财政拨付范围?
  我们提出这样的疑问,是基于一个朴素的认识:中国NGO的发展应该在一个更为规范的轨道上运行。我们不反对财政资助类似中消协这样的公益性社团,但是不赞同因为财政的资助行为,使得NGO的定位和职能重新变得模糊,甚至返回到准事业单位序列。从这个意义上说,财政对于中消协的财政拨付行为,其中有可商榷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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