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消协“变身”后的利与弊
    2007-04-16        来源:新京报
  当内地众多协会组织尚在因“社会筹资”而倍感艰难时,从2007财政年度开始,中消协全年所有的运营费用,将全部从中央财政拨付的750万元资金中支取。迄今为止,能够享受这一“待遇”的,只有中消协一家。
  人们不禁要问:中消协为何要“变身”?
  事实上,挂靠于各地工商部门的消费者协会自成立以来,就面临着“名”与“实”相背离的尴尬。虽然早些年消协在回归社会团体的属性上,做过不少努力,但这个由行政部门一手创建及扶持起来的“社会团体”,却注定难以对其身份产生认同。尤其是近年来消费纠纷剧增,消费者维权意识有了很大提高,因而消费者对消协的期望期也随之提升。
  但是,消协不论在“事前预警”还是在“事后维权”上,离消费者的期望都颇有距离。
  2006年的“欧典地板事件”,不但直接导致了消协的“3·15认证”被叫停,也导致了消协20余年累积起来的公信力流失惨重。
  在消协开始备受消费者质疑时,一场以“要钱”和“要权”为主要诉求的消协改革,在各地悄然展开。2005年,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突然变身”,从原来归属于工商部门,转而直接归属于上海市政府领导,运营经费也全部由市级财政专项直接拨付。
  “上海模式”令各地消协很羡慕,也得到了中消协的“欣赏”。2006年3月,吉林媒体披露了该省消协将成立消费者维权执法大队的消息。这一举措是要“破解消协在维护消费者权益上的软弱无力”。
  显然,公信的流失与地方消协在“钱”、“权”问题上的大胆改革,直接促成了中消协“变身”。
  每年750万元人民币对中央财政来说,也许并“不算多”。
  但中央财政以全额拨付悄然“收编”一个社会团体的意义,“早已超出货币面值本身”。可想而知,于此间有多少盯着中央财政的“社会团体”,正为未能先行一步递交申请懊恼,又有多少同类组织正摩拳擦掌,精心准备着一纸申请,等待来年也争取像中消协一样“变身”。
  很难说消费者权益保护,比生态环境保护或众多慈善事业更重要。社会团体多基于公共利益设立,中消协的困境,其实也是大多数社会团体的困境。中消协变身的示范价值,不仅将直接作用于各地消协,也将直接作用于其他社会团体,乃至更广大的NGO(非政府组织)和NPO(非营利组织)。
  据称,“变身”之后的中消协,还酝酿着职责上的重大改变:将从直接帮助消费者维权的“事后维权”,转向“事前预警”。这正是人们对中消协“变身”的深层忧虑。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确不独需要社会职能的充分发挥,更需要行政职能和司法职能的有效介入。但行政权、司法权和社会监督权不能彼此混淆,更不能合二为一。
  事实上,消协在践行“事前预警”和“事后维权”上,完全可以并行不悖。更重要的是,相对中立的身份,也许更有利于“事前预警”和“事后维权”的效果。相反,假如“变身”之后,中消协进一步变成事业单位甚至行政机构,一方面在“事前预警”上难以避免与原本就承担有“事前预警”职能的行政部门,如质量监督、工商等相冲突;另一方面,也少了一个以纯消费者的民间中立身份参与消费维权的路径。
  和谐的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应是行政部门与社会组织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相互配合又不逾越权力的边界。也正因如此,在我国的市场经济秩序正趋于健全的背景下,才更需要充分发挥NGO和NPO的作用。在此,我们不反对给中消协以财政支持,但“变身”之后的中消协,如何解决在行政职能与社会职能之间自如游走,并更好地引导社会领域中的消费者维权运动等问题,不但是中消协需要直面的题目,其利弊如何更有待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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