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协可以"吃皇粮",但不能"行政化"
    2007-04-16    杨涛    来源:燕赵都市报

    中消协已悄然变成一个“吃皇粮”的协会组织。据《中国经营报》报道,从2007财政年度开始,中消协全年所有的运营费用将全部从中央财政拨付的750万元资金中支取,成为迄今为止内地唯一一家享受此待遇的在民政部备案注册的社团组织。(《新京报》4月15日)

    争取政府拨款,利用政府的资金来完成公益事业,在国外,许多社会团体、NGO(非政府组织)和NPO(非营利组织)都有这样的举措,不过,这些国外组织接受政府资助的前提是,他们在组织上是完全独立的,是真正意义上的社会自治组织。因此,中消协享受中央财政拨付的750万元资金本身并没有什么值得非议,值得警惕的是,本身半官方身份、行政化很严重的中消协在“吃皇粮”后,会不会更加剧其行政化趋势呢?
    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分野,是近代商业文明与法制文明的重大进步,市民社会中最重要的力量就是各种社会自治组织。社会自治组织一方面承接国家不想管、管不好以及不应当管的事务;另一方面作为一种社会力量,对国家公权力形成监督与制约。中消协作为“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其存在的合法性就在于其民间性与独立性,是一个为消费者进行维权的社会自治组织。这种维权体现在两方面:一是充当消费者的代言人,二是监督国家公权力依法行使。否则,在国家机关中,既有行使行政权力保障消费权利的工商、技术监督等行政机关,又有行使司法权力保障消费权利的法院等司法机关,消协根本就没有存在的必要。
    然而,中国的消协虽然名为消费者的共同自治组织,实际上却并非由消费者自下而上组织形成,而是出身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即使经过长期的与行政机关分离,其行政色彩仍然浓厚。近些年来,消协向体制内靠近、行政化的趋势日趋严重。2005年,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从原来归属于工商部门,转而直接归属于上海市政府领导,运营经费也全部由市级财政专项直接拨付;2006年3月,吉林省传来消协将成立消费者维权执法大队的消息,都体现出这种行政化的趋势。而此次,中消协变成一个“吃皇粮”的协会组织,会不会成为实质上的“变身”,即由一个社会自治组织转而成为一个实质上的官方行政机关,我们不得而知。
    一个值得关注的事情是,中消协将可能在职责上进行重大改变:从直接帮助消费者维权的“事后维权”,转向“事前预警”。这种主要职能的转变,实际上背离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于消协“进行社会监督与帮助消费维权并举”的职能规定,意味着消协已经将自身看作是一种行政机关,将主要行使监管职能而不是帮助消费者维权。
    一个行政化的、甚至就是行政机关本身的消协对于消费者来说是无益的。行政化后消协不仅与现有国家行政权体系中众多的市场监管部门容易产生职能重叠,造成“有利则逐,无利则推”的局面;而且,消费者本身失去了一个独立的自治组织,消协独立行使社会监督职能,为消费者代言(公权力的行使必须中立)和独立监督、制约公权力等功能,都将大大退化甚至消失。
    正是基于以上的担忧,我们才应当警惕享受财政全额拨款后的中消协行政化,捍卫消费者自治组织的民间性与独立性。毕竟,走向法治文明,有赖于一个社会自治组织不断涌现的市民社会与国家分野二元化趋势,而不是国家权力不断集中统一的一元化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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