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自建房不如个人自建房
    2007-03-28    秋风(九鼎公共事务研究所研究员)    来源:新京报

  据央视国际报道,近日,国家审计署派组赴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进行审计,而此前,对铁道部及其所属铁路局的审计工作也已经开始,这一连串的动作意味着审计署对垄断性行业审计工作的大幕已徐徐拉开。我们期待通过强化企业审计监督能让老百姓把垄断国企的资产管理状况看得真真切切,而不再是“雾里看花”。
  在人类文明史上,居民自己建设房屋,本来就是人们解决住房问题的首要途径,在解决住房问题时仅仅依赖单位和开发商是不够的。
  近日,北京铁路局自建的经济适用房,由于售价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导致了系统内职工借离婚争房的怪现象。在商品房价飞涨和经济适用房“一房难求”的当下,单位自建房的“死灰复燃”引起了各界的关注和争论。(见本报3月22日相关报道)

单位福利制充斥着不公平

  其实,在有些地方,单位自建房似乎就从未停止过。单位自建房无疑有助于这些“单位”部分员工以较为低廉的补贴性价格获得住房。但是,作为一项公共政策,在实现了这一看得见的结果的同时,其看不见的后果很可能对其他更重要的价值构成了损害。
  自上世纪50年代以来,政府为实现经济超越性增长,人为压低包括工资水平在内的各种要素价格。过低工资使就业者无法维持简单生存,因而,政府又补充以实物福利,其中最大宗的就是住房。
  但这种福利不是普遍由政府提供的,而是由单位分别供应的。
  个人能否享有及享有多少福利,完全取决于单位的好坏肥瘦。城乡分割本身造成了巨大的不公平,单位福利制又在国有部门内部制造了同样巨大的不公平。

单位自建房是国企改革的倒退

  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市场化改革的一项主要目标就是瓦解“单位”,让员工不再依附于企业,而成为自由的劳动市场雇佣者。企业仅仅是一个生产组织单位,而不再承担福利分配职能,员工与企业之间不再有一种人身依附关系。这样的关系对于市场体制正常运转、对于个人自由和市民社会的发育,是一个必要条件。
  国有部门则按照这一方向进行改革,包括废除福利分房制度。之所以进行这样的改革,最直接的原因是在单位福利制下,福利供应始终是短缺的,因为需求没有限度,而福利分配始终充斥着腐败与不公平,福利也压垮了很多企业。政府认识到,只有剥离企业的福利供应责任,国有企业才能成为企业。
  与此配套,政府开始建立面向全部城镇雇佣者的福利制度,这是一种国民———起码是具有城镇户籍的国民———福利制度。政府宣布停止福利分房,但也意识到,并不是所有人都有能力以在市场———其实是扭曲的垄断市场———上购买房屋。所以,接连推出了经济适用房、廉租房、限价房等住房福利制度,但这些住房福利的供应主体是政府,而不再是“单位”。
  这样,个人福利就与单位脱钩,成为一项政府责任。假如政府认定某些国有企业员工有资格享受住房福利,那么,延续企业和住房同步市场化的基本思路,此一福利的供应主体便不再是企业,而是政府。政府如果向这些企业员工提供住房福利,那就不再是因为他们是国有企业的员工,而是因为,他们符合政府面向整个城镇规定的享受住房福利的资格。
  但是,如此改革似乎趋向于半途而废。一方面,那些国有企业,不愿进行改革,或者表面进行改革,实质上继续维持单位福利制;另一方面,有些条件相对困难的企业,职工货币收入不足以支持员工到市场上购买房屋,按说,政府有责任向他们供应住房福利,但现在,政府却把自己对市民的普遍责任,变成了国有企业对自己员工的特殊责任。按照这样的政策,员工住不上房,就不再会去找政府,而是像计划经济时代那样,去找“单位”。
  单位自建房是国有企业改革的倒退。假如政府接下来允许私人企业、跨国公司也为其员工建设自建房,那这些企业也会逐渐变成计划经济时代的“单位”,在员工与企业之间又会重新建立某种人身依附关系———也许比计划经济时代弱一些。

应当鼓励个人自建房

  当然,自建房本身却是可取的。当下中国房地产市场是高度垄断的:政府垄断土地供应,而房地产商则垄断房屋供应,市民几乎不可能通过其他途径获得房屋。自建房则有利于突破这种土地与房屋供应双重垄断格局,使中国的房地产行业趋向正常化,同时大幅度降低市民购房代价。
  不过,让“单位”自建房,则是用一种错误的手段去做一件正确的事情。其实,国有企业建设自建房,未必需要“单位”出面。单位自建房的核心是可以获得近乎免费的土地,具备条件的企业职工组建“住宅合作社”,在获得企业转让的土地后,可以自行组织房屋建设、分配事宜。这样,员工获得较低价格的房屋,而又与企业没有人身依附关系。
  其实,政府也应当为市民自建房提供政策支持,即鼓励个人或联合起来建造、翻建房屋。假如政府允许国有企业利用自有土地建设经济适用房,那为什么阻碍普通民众利用其房屋现在占用的土地建设房屋?单位可以自建房,个人当然也可以自建房,没有理由对两类民众区别对待。
  而且,在人类文明史上,居民自己建设房屋,本来就是人们解决住房问题的首要途径,在解决住房问题时仅仅依赖单位和开发商是不够的。
  总之,单位自建房是企业市场化改革的倒退,而个人自建房,不管是单个人还是以组建合作社的方法,如果能够保证市场效率,就值得鼓励,毕竟市场经济需要多元化的竞争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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