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广告 明星代言多 法律明文无
    2007-03-23    张牧涵    来源:市场报

  代言了虚假广告,法律的板子却打不到明星的屁股上,但是他们从虚假广告当中获得了极大的利益,这是权利与义务的不对等。以目前的法规却又无法追究他们的责任,这也许就是名人做虚假广告屡禁难止的症结所在。
  在“藏秘排油”事件发生后,代言人不承担法律责任这一相关法律的空白成为了关注核心。

利字当头众明星代言

  很明显,明星代言屡禁不止,是因为厂家给出了不菲的代言费。有关业内人士曾透露,名人给这些产品代言的广告费少则6位数,多则高达7位数。
  由于名人做广告所得收益与应承担的风险明显不对称,因此即使名人做虚假或违法广告被曝光,对其事业发展也没有多大的损失。在近年来全国工商系统查处的违法广告中,郭德纲代言的“藏秘排油”减肥茶只是一例,还有陈小艺代言的蓝瓶葡萄糖酸钙口服液、巩俐代言的盖中盖口服液、李丁代言的高钙片等等,尽管这些广告随之被一一叫停,但惩罚无一例直接指向明星本人。
  近日,针对明星在广告中涉嫌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的现象,北京市消费者协会曾发出了“第三封致首都名人、明星的公开信”。信中指出:作为社会公众人物,一定要珍惜自身的荣誉和公众的信任,慎做企业形象宣传和商品、服务的代言。北京市消协的这一做法,动机和出发点值得肯定。不过,治理虚假广告,仅靠呼吁很难有效发挥作用。

现行法律不追明星责

  就明星代言产品承担什么责任这个问题,法律界人士表示:《广告法》所适用的范围是广告主,如产品所属的公司、专门为别人制作广告的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如媒体等等。也就是说,根据《广告法》规定,做代言的明星,并不属于《广告法》调整的主体。
  《广告法》还规定,如果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该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因此,根据这些条文,广告中的代言人并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法律专家解释道:公司请明星代言,无非是想通过他们的影响力、公信力来吸引消费者前来购买。广告经营者和发布者在发布广告前都必须尽到形式上的审查义务,而作为明星,他们在代言前,只要就其现有的知识水平和能力,吸引了必要的注意力,就可以代言。而且不一定任何产品都需要他们去试验后才能代言。做代言的明星们所要承担的只有他们的公信力、社会评价可能会降低的风险。

专家建议改进《广告法》

  在欧美很多国家,都把名人代言看成是“证言广告”和明示担保,一旦构成虚假宣传,消费者可以向明星索赔。但我国目前,虽然部分名人广告涉嫌欺骗、误导消费者,但结果除了名人信誉遭到质疑外,并没有针对明星的实质处罚行为。
  法律界人士表示:目前与广告有关的法律法规规范的只有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三个主体,一旦发现了违规广告,由于广告公司聘请来的演员在广告活动中的地位难以界定,因而往往很难追究演员的责任。
  北京市汇佳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邱宝昌认为:这就是我们法规的一个不完善的地方。广告演员或者公众人物代言了虚假广告,他不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但是他从虚假广告当中获得了极大的利益,这是权利与义务不对等。按照一般逻辑,广告演员不诚信当然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但以目前的法规却又无法追究他们的责任,这也许就是名人做虚假广告屡禁难止的症结所在。
  他建议:是不是能够把广告演员作为广告经营者,并列作为主体来承担责任?如果是这样的话,广告演员就要考虑到他的一种成本问题,尽管有100万的广告收入,但如果一旦发布虚假广告造成的民事责任是更大的,那可能就得赔得倾家荡产。北京市消费者协会投诉与法律事务部副主任郎丹柯也呼吁:应该尽快出台我们相关的法律法规,对于广告业整个相关的以人做广告宣传形式进一步进行规范,这样才能保证名人、明星广告的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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