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自行车购销实名制是隔靴搔痒
    2007-03-02    魏文彪    来源:中国经济时报

    2月28日上午,公安部举行新闻发布会,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副局长马维亚在会上介绍,2007年3月至7月,公安部等6部门在全国范围内部署开展治理自行车被盗问题专项行动,公安部要求逐步建立自行车购销实名制,即在自行车销售环节实行实名制。(2月28日新华网)

    购买自行车的人不一定会随身携带身份证明,营业员也不一定会因为顾客没带身份证就拒绝销售自行车;对于不按实名制要求销售自行车的行为也无从进行有效监管,因为既不可能派人在商场或自行车行时刻盯着,按照销售发票核对是否实名销售也不具有可操作性。亲朋好友之间也可能转卖二手自行车,即便是赃车也大多是私下销售,所以自行车购销实名制根本就不可能得到落实,即便实行也只会是名存而实亡。
    更为关键的是,偷盗者绝对不会因为该项制度的实行而“金盆洗手”,他们偷来的自行车同样能够找到买主,所以购销实名制难以成为遏制自行车偷盗行为的利器。购销实名制只是一种商品销售的管理行为,其离针对该种商品的偷盗行为尚有很长一段距离,所以购销实名制对于遏制自行车偷盗行为,难以起到实质性的作用。
    就像对于任何违法犯罪行为只能立足于打击一样,对自行车偷盗行为同样是除严厉打击之外别无他途。打击自行车偷盗行为,公安机关首先要改变原先普遍存在的轻视该类案件的意识与做法,对自行车偷盗案件予以高度的重视。一些地方的公安机关所以轻视自行车偷盗案件很大程度上与这类案件“不够立案标准”有关,所以将自行车偷盗案件纳入公安机关立案范围,作为事关百姓切身利益的重点案件来处理,是有效遏制该类案件发生的必要之举;打击自行车偷盗行为,还须改变只进行个案处理而不深挖团伙的做法。偷盗自行车的其实主要是那些相对固定的团伙,所以抓住一个偷盗者后就应顺藤摸瓜,争取实现对团伙成员一锅端;打击自行车偷盗行为,还须改变只对偷盗者进行治安处理而不予以刑罚的惯常做法。我国刑法对盗窃罪没有规定赃物金额标准,所以对于那些屡次偷盗自行车严重影响人们正常工作与生活的违法犯罪人员,必须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而不能令其在受到不痛不痒的处罚后又出来继续危害社会。
    对自行车偷盗行为,除要依法严厉打击之外,还须从预防入手,建立有效的事前防范机制。公安机关应该与辖区内居委会及居民联防联治,帮助在各居民楼楼道口安装防盗门,增加实施自行车偷盗行为的难度;公安机关尤其是应在深夜对居民点进行治安巡逻,重点监控自行车偷盗的高发时段;在大街小巷的自行车停放处所应安排便衣巡查,以及时发现自行车偷盗与赃车销售线索。
    打击自行车偷盗行为还须严查腐败。有些城市的赃车销售几乎是半公开地进行,不少市民都知道被偷盗的自行车的销赃地点,但是一些执法人员却似乎对此视而不见,这不能不让人怀疑其中或许有权力腐败存在,所以要能有效遏止自行车偷盗行为,还须抓好执法队伍建设,建立一支清正廉洁的执法队伍,这其实是包括打击自行车偷盗在内所有执法行为取得实效的根本。
    公安机关计划推行自行车购销实名制,固然是出于更有力打击自行车偷盗行为的初衷,但是打击包括自行车偷盗在内的违法犯罪行为还须从强化打击力度入手,而来不得半点花架子,在遏制自行车偷盗行为上,百姓希望能够多看到公安机关的一些实实在在的强化执法行为,而少出台一些像购销实名制这样隔靴搔痒的“新”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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