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行车实名登记是对动产物权的侵犯
    2007-03-02    邹云翔    来源:中国经济时报

  中国公安部28日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公安部、中央综治办、建设部、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联合开展全国治理自行车被盗问题专项行动有关情况。中国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副局长马维亚今天介绍称,要逐步建立自行车编码制度和自行车购销实名制,建立盗窃自行车违法犯罪人员信息系统,对多次盗窃自行车违法犯罪人员予以严厉打击。(2月28日《中国青年报》消息)

  我也曾经丢失过自行车,但是我并不认为自行车强行登记就是一个高招,笔者认为如此而为对于动产物权有着潜在的威胁,与我们所强调的法治精神也不相符合。即将召开的两会将对物权法进行审议,当此时,我们在颁布涉及到公民财产权利的规范性的文件时,更要注重其与尊重物权的法治精神是否符合。
  丢失了自行车,就进行自行车实名登记,那么我们丢失电视机,是否也就必须实行电视销售实名登记呢?我们也丢失钱,是否每当我们收到一张钞票时,也必须在上面签上自己的大名呢?非也,从法理上讲,只有不动产才需要登记,而动产的物权是以占有为公示方式的不需要登记,特殊的动产如飞机、轮船、汽车,只有如同《物权法征求意见稿》第25条规定:“动产所有权的转让以及动产质权的设立等,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自交付时发生效力。”那样,在法律另有规定与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情况下才必须登记,否则交付与占有即是公民拥有物权的证明,而我们知道公安部等部委的规定并非是《立法法》所规定的“法律”,最多是行政规章,从法理上讲是没有权力规定有关动产必须登记的。
  我们痛恨犯罪,但是我们更珍惜个人的自立精神,我们认识到如果一个人从内衣到鞋子,从自行车到首饰都在公安机关进行登记,无疑是有利于打击犯罪的,但是这样我们个人自立精神也将受到威胁,一切都在权力的掌控中,人何以为人?在犯罪与个人的独立之间,必须有一种均衡,天平不能完全向打击犯罪倾斜,这也就是法理上所讲的比例原则:目的与手段相适应。体现在:为了打击犯罪,我们同意重要的财产,如不动产,以及个别特殊的动产需要登记;而一般的动产,虽然面临犯罪的威胁,但为了更高的价值,我们不实行登记,一般动产的占有公示。只有这样权力与权利的关系才是和谐的。
  有关部门要求自行车登记,实际上打破了权力与权利间的和谐,威胁了公民的独立与自主。我们必须学会尊重公民的独立精神。不知始于何时,强行登记成为威胁公民独立的一个重要形式:我们在商场购买烟酒,营业人员强行要求登记;我们在商场购买家用电器,也被要求登记姓名;林林总总,这样利用优势地位的登记,在生活中并不罕见,其实质上构成了对于私人拥有的动产物权的侵犯,当此时,国家机关更要体现出对于物权的尊重,以引导社会,而不能带头破坏物权。
  当然,我们理解公安部门打击犯罪的心情,但是我们一定要牢记,打击犯罪不是目的,人民的幸福才是最高的法律,在一个高压的社会中,犯罪虽然很少,但是社会的活力也将会受到限制,凡事有个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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