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降价须防旧药“换马甲”
    2007-02-12    张广墅    来源:大众日报

  随着降价药消失,一夜之间又生出了很多“新药”,如已经不常见的普通红霉素药品,“重生”后市场上有47种名称,价格是普通红霉素的10倍,“其实它们的区别就是添加剂不同,但只要换了名,仍能得到‘新药’批准,每一次降价给百姓带来的利益都被代理商们迅速消化。”(2月11日《中国青年报》)

    国家出台强制药品降价政策,缓解看病贵难问题的出发点是好的。可好的政策,要有好的后续工作支撑做保障,否则“只打雷不下雨”的政策很难让群众得到实惠。药品降价现在是得以顺利开展了,可“道高一尺,魔高一丈”,有关部门低估了药商、医院让药品“起死回生”的能力,且没有配套的监督机制,不碰钉子才怪呢。
  长久以来药品的高回扣、高利润,让代理商和医院很难适应突然的“药品利益最小化”,寻求旁门左道以达到“利益弥补”也在情理之中。药品降价期间,若能给寻求利益恢复转型期的药商和医院以当头一击,就可能压制住“死灰复燃”的势头,让代理商和医生们无非分之想。药品管制实现全面化,民众利益就可以最大化。而在这场斗争中,药品监督部门后续工作缺位,让药价调控演变成了一场“降价秀”。
  其实要让药品降价,有很多后续工作要积极开展起来。首先,给制药企业发放执照,一定要从严管理,甚至可以规定地方政府无权发放制药企业执照。药品是直接关系到生命健康的特殊商品,不是普通日用品。彻底治理药厂的泛滥、药检的腐败和药品营销中的暗箱操作,应成为当前工作的着力点。
  其次,必须考虑新的药品营销方式。可以借鉴英、美、德等国药品市场管理的成熟经验,首当其冲的是彻底整顿药监部门和现有的新药审批制度。药品的审批应当分成两个部分,即主要成分的审核和添加剂的审核,对于主要成分未改变而仅改变添加剂的“新药”,一律不得“放行”,而且要将审批结果及通不过审批的原因进行公示。对于更换少量添加剂后就将“老药”改头换面称为新药,并且以此牟取暴利的药厂,可以在公示后处以重罚,屡教不改的可以吊销其生产营业执照。
  再则,国家有必要掌控一批大型或超大型的药品生产企业,继续将他们作为国有企业进行管理,而且规定不得对这些企业进行改制、出售或任由私人资本渗透。资本主义国家也有国有企业,而且私人资本是不得染指的,我国更应该加强国有资本对药品企业的宏观调控。
  总之,政策制定实施的正确与否,要看该项政策能否为群众带来切身利益,否则只是“高调喊话,低声做事”,就很难让群众买账。政策出行,监督保障,惠民政策不是句吆喝过就算了的口号,而是脚踏实地的“民生工程”。面对旧药“换马甲”现象,有关部门该反思一下,出台可行的补救政策,切实解决药价虚高之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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