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信贷”艰难起步
    2007-02-06    钟晶晶    来源:新京报

    1月9日,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环保总局联合宣布,从4月1日起,环保总局将把企业的环保信息纳入到全国统一的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央行要求商业银行把企业环保守法情况作为审办信贷业务的重要依据。这是中国政府第一次在银行如何考虑环保因素方面做出的明确公开表态。

相关法规尚未涉及银行

    “这是官方表态,是很好的,但是具体实施,要有什么约束机制,是需要有法律保障的。”著名财经评论员水皮表示。
    不过公开资料显示,目前只有中国国家开发银行采用了独立的环保财政标准。中国进出口银行据称也有环保政策,但是尚未公开。此外,目前我国商业银行贷款原则中并未就环保方面做出具体规定,与此有相关的仅可以从贷款企业和个人经营的合法性上有所体现,如项目或企业违反了环境保护法。我国的环境保护法针对的主要是政府的职责和对企业的要求,并未就其他机构如金融机构提供贷款问题有所涉及。
    “把不同的信息告诉商业银行,就等于是提供了贷与不贷、利率浮动的一个提示。至于究竟怎么做,这是商业银行应该自主决策的事。”央行征信管理局局长戴根有表示,至于银行是否会对一些环保做得较好的企业有政策倾斜,是有关部门产业政策解决的问题,不是金融政策所能够解决的。
    记者随后采访了几家商业银行北京分行的信贷部门,他们均表示对此不太了解。“我们在提供贷款的时候是希望它(企业)能做到环保,但有没有具体的措施还没怎么听说,上面也没有什么声音。环保总局的数据我们如何去用也不知道。”农业银行一位负责信贷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

关键要触及银行自身利益

    一位业内人士指出,要想让商业银行真正把环保作为信贷的重要依据,关键是要触及到银行自身的商业利益。从目前的情形来看,只有在事后的风险上能给银行带来一些触动,例如如果一家银行在项目前期的环保审查上做得不好,一旦这个项目由于环保因素被环保总局取缔和关闭,就会给银行带来很大的损失,会造成坏账。这样的看法同时也获得了官方的认可,但显然还是缺乏一定制约性的。
    央行征信管理局局长戴根有说,“从正面信息来说,把执行环保比较好的一些信息加进去,商业银行在对这些企业发放贷款的时候决策更快,支持力度会更大,所以这是我们双方合作的一个重要的目标。”
    除了要触及银行自身的商业利益外,也必须让企业意识到其中潜在的价值。
    “虽然我们隶属于世界银行集团,但是我们是追求商业利益的。我们在提高贷款的时候,不仅会注重商业利益,对于企业的环保和社会环境评估也有着严格的标准。”一直将“环保评估”和金融信贷挂钩的国际金融公司(IFC)驻中国代表处首席投资官员刘东表示,“实际上这些与我们合作的企业,最终会发现,做好环保和社会环境的评估最终会为他们自己带来好处,例如在企业的可持续发展上,同时体现了企业的社会责任,今后他们到国际市场上去发展也会给自己带来很好的声誉。”
    “在与一些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合作的时候,我们也会对他们在环保和社会环境评估上做一些培训。我们相信未来金融机构也会看到做好环保和环境评估的好处,这是一个大的趋势。”刘东说。
    目前,IFC已向包括杭州联合银行、北京银行、兴业银行、民生银行、南京商业银行、西安市商业银行和上海银行在内的共7家银行总投资超过了2.8亿美元。

绿色信贷路还长

    目前世界上金融机构在环保评估上有一套基本准则即赤道原则。它要求公司在工程开始之前去受影响的当地社区进行咨询,并且随后建立“申诉机制”使当地受影响群众有渠道表达忧虑。这一原则建立的背景是早先一些西方金融机构对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资源开发性项目的支持而导致的严重生态问题。
    国际金融公司(IFC)驻中国代表处首席投资官员刘东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对于以上观点也表示赞同。“国外有很多很有影响力的非政府组织,他们会向那些支持对环境有损害项目的银行抗议,会使一些银行的声誉受到很大的影响,”
    不过刘东认为央行提出的“环保金融政策”实施起来并不乐观。“它的具体实施牵涉到很多方面,如果现在来强制执行的话,肯定是很激进的。就目前的情况而言,还需要有很长的路要走。”
    广东金融学院博士生张长龙认为,长期以来,我国银行界对环境和社会问题重视不够,有些银行和银行高层甚至根本就不知道环境和社会问题与银行业务相关。中国的银行界应该认识到,关注环境与社会问题既是银行的社会责任,也是与银行业务密切相关的活动。“中国银行业应该从现在做起,尽早接受赤道原则,以促进金融的和谐发展。”

    [相关链接]赤道原则
    它是2003年6月世界主要金融机构根据国际金融公司(国际金融公司IFC是世界银行的私营部门机构)的政策和指南建立的、旨在管理与发展项目融资有关的社会和环境问题的一套自愿性原则。
    赤道原则要求银行根据高中低的环境和社会风险将项目分为A类、B类和C类,对于A类和B类(高、中级风险),要求借款人完成“环境评估”报告。这项环境评估报告共包含了危害物质的使用、职业健康和安全、非自发的人员迁移和污染防治等15个方面的规定。采取赤道原则的银行将对所有资本成本超过5000万美元的项目贷款实施这一原则。
    据了解,接受赤道原则的金融机构无需加盟,也无需签订协议,只需各自宣布已经或将要建立与该原则一致的内部政策和程序。也就是说这一自愿性的原则对于各金融机构并无实质的约束性。
    截至2006年,已有花旗、荷兰银行、瑞士信贷等40多家金融机构签署了赤道原则,各银行已经或即将制定符合该原则的内部政策和程序。
    据了解,按照迟到原则,IFC拥有一套环境和社会评估程序,并会根据不同的项目对其进行分级。如2005年的一个饮料加工项目(对北方安德利果汁有限公司的贷款项目)就被评为了B级,其中共涉及了厂址选择和征地、蒸汽和采暖的大气排放、职业健康、安全和工作条件等一系列的评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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