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老大“独门生意”何时休?
    2006-12-14    作 者:李 兵     来源:河南日报
    炒青菜15元、番茄炒鸡蛋18元、一碗米饭3元、一碗冬瓜汤10元;5个橘子10元,市场价2元的方便面,卖5元;市场价1~2元的低档啤酒,统一价5元——这是一份火车餐车的价格表,任何一位有点生活经验的人,都会看出这是一个高得令人咋舌的价格表。对此现象,郑州物价局的一位工作人员却说,即便有一天工商税务等部门给列车餐车办理了所有手续,“我们也不可能对他们的价格进行行政干预”。
    为什么不能干预?因为“尽管餐车食品价格非常高,但是应该看到去餐车吃饭的乘客毕竟是少数。事实上,乘客上火车时是有自由选择余地的。比如,乘客可以选择不吃、少吃或者自带。从这个角度看,列车餐车的行为并不能说是垄断行为。其价格也应该按照市场调节来定。”(见1月21日《大河报》)
    这番高论,看似有理有据,其实站不住脚,因为乘客面对餐车作出吃与不吃的选择,体现不出什么“自由选择余地”。面对高价餐,乘客几乎没有回旋余地:要么忍着旅途疲劳,饿着肚子,对热汤、热菜视而不见;要么泡方便面、吃榨菜——尽管很多人并不爱这么吃,但为了不挨宰,只能凑合充饥;如果有人想与铁路部门协商一下菜价,肯定会碰一鼻子灰。就是这么点儿被逼无奈的选择,却被拿来作为乘客有“自由选择余地”的佐证,实在荒唐。
    市场经济有一个起码的前提,就是多元化市场主体的公平竞争。铁路部门从体制框架到具体运行,似乎找不到多元化主体的影子,目前尚为不折不扣的高度垄断行业。依附其身的餐车、餐饮业,也是没有充分竞争的“独门生意”——列车餐车不向社会公开招标,只对铁路职工内部“承包”。也就是说,在列车上,乘客面对的卖主只有一个:铁老大,交易的“自由选择余地”又能体现在哪里?
    事实上,此类“独门生意”,价格的形成由于不是市场竞争的结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不能适用市场调节价,物价监督部门公务人员的如此“诠释”,让人不解。列车餐饮业本来是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的“死角”,我们不能因为“去餐车吃饭的乘客毕竟是少数”,就允许这种垄断现象存在;更不能指鹿为马,硬说它不是垄断。
    作为政府职能部门,物价监督部门应具体、灵活运用国家的物价政策,规范价格行为,维护市场公平,而不能不顾实际情况,曲解法规,漠视侵害群众利益的行为,甚至为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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