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息税 六年来的存废之争
    2006-04-10        来源:中财网
  江苏连云港的刘先生一年前东拼西凑15万元,原本准备为儿子购买婚房,谁知当时房价疯涨,这笔在他看来近乎于一辈子血汗钱的“巨款”,还不够买一套50平方米的“二手房”。经人指点他将这笔钱存为定期一年的储蓄。好在今年下半年房价涨势趋缓,再加上他最近又从亲友手中筹借到5万元,于是,决定从银行取出这笔存款,当他从银行取出这么“一大笔钱”时,才知道最后到手的利息只有2700元,被扣掉的利息税就有600多元。已经多年没有储蓄习惯的刘先生心里直犯嘀咕:本来利息就够低的了,再扣去这么一大笔利息税,所剩的利息真是微乎其微。
  事实上,与刘先生有共同感受的还有很多人,利息税恢复征收6年来,一直在蹒跚中行进,有关利息税存废之争,时下又成为焦点话题。
  利息税改革一波三折早在2005年1月中旬,有关监管部门赴沪对利息税展开调研后,一时利息税改革成为媒体关注的话题,与民众利益直接相关的利息税在恢复征收6年后再次成为热点。全国政协委员、天津财经学院经贸系副主任梁燕君日前提出:年内应该取消储蓄存款利息税。其主要理由是,人民币存款利率已降至建国以来的最低水平,且人民币利率扣除通货膨胀的指数后,已呈现出负利率的态势,即使2004年10月底加息之后,也未能得以扭转。再征收高达20%的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更加大了负利率的缺口。
  利息税全称“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主要指对个人在中国境内存储人民币、外币而取得的利息所得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利息税在我国的实行可谓一波三折。建国以来,利息税曾两度被免征,而每一次的变革都与我国的经济形势密切相关。1950年,中国颁布《利息所得税条例》,规定对储蓄存款征收利息税。但因当时人均收入较低,在“社会主义没有税”的口号指引下,1959年停征了利息税。其后在1980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个人所得税法和1993年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都再次把利息所得列为征税项目。但又因为当时个人储蓄存款数额较小、物资供应又比较紧张,故再次对利息税做出了免征规定。
  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一时改变了中国的经济形势,通货紧缩、投资不足、消费不旺成为当时经济的主要特征。为调控经济、拉动内需、刺激消费,中国人民银行从1996年5月1日起连续7次降低人民币存、贷款利率,但依然难以扭转储蓄存款余额持续增长的现实。1999年国家迫于通货紧缩的经济形势,为鼓励个人消费和投资、把居民存款赶到市场上来,决定恢复征收利息税。截至今年11月1日,中国已经征收了6年的利息税,虽然利息税在国家财政收入中占比例不大,却成为财政收入稳定的来源之一。据悉,2000年,我国的利息税收入约为150亿元,2001年279亿元,2002年达到300.66亿元,2003年收入约为280亿元,而2004年收入为320.76亿元。
  利息税,在恢复征收6年之后,再次面临着现实抉择。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副所长巴曙松认为,利息税会让负利率的缺口更大,调节利息税至少对缩减负利率是有好处的,我赞同取消,而且应该早就取消。与此相呼应,不少专家认为,目前是利息税调整的一个好时机,因为2005年是税改的一年,将出台相关的减税措施,而2004年的财政收入状况也是不错的。调整的根源,在于与利息税恢复之时的状况相比,2003年以来的中国宏观经济形势已经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负利率”赫然成为现实。而这种调整在2003年底已经伴随着“中国经济是否已经过热”的讨论,引起争议。
  利息税的存废之争早在2003年底,国家商务部结合对中国经济的预测,提出了“取消征收利息税、提高个人收入所得税起征点”的建议。因为,在通货紧缩的状况下,国家希望通过开征利息税把居民存款“赶”到市场上来;现在出现了投资大幅度增长、非典型的局部通货膨胀的苗头,原本赋予开征利息税的意义似乎已经不大。就目前情况看,对于利息税的存废,社会上主要有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其争议焦点就在于利息税是否发挥了自身的作用,换言之,利息税的征收有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其中,反对方的观点有:利息税没有达到刺激居民消费、拉动内需,把储蓄赶出去的目的。2000年至2004年居民储蓄存款余额依然呈高扬的态势。由于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实行的是分类征收,不能消除因收入差距悬殊而产生的税负不公平现象,容易造成税收流失。
  与之相对的支持者观点有:尽管中国居民的储蓄意愿相对利率并不敏感,开征利息税以来,居民储蓄也确实依旧一路攀高,同时消费不足,但主因在于国民收入分配不均,这是仅靠取消利息税所无法解决的。如果说当初利息税的开征是指向抑制储蓄、刺激消费这一单一目标,则目前随着时间的推移,它逐渐承载了其他功能的实现,譬如增加财政收入、转移财政支付等。就利息税并未实现缩小贫富差距的情形来说,一种税对经济的调节作用毕竟是有限的,主要是能够增加国家的财政收入,同时发挥调控经济和调节分配的作用。不要对利息税寄予太多的厚望,它只是个人所得税分类征收的一个小税种,指望仅仅依靠利息税就实现社会公平的目标是不现实的。当然,对于负利率现象完全可以采取更为灵活、弹性更大的方式予以解决。利息税作为一个税种,它的设定、调整、取消,不同于一般经济政策的变更,其严肃性、长期性、稳定性都有着极高的程序要求,不能作为调节短期经济的手段。
  事实上,中国的高储蓄不仅仅取决于居民的消费意愿,还与中国的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和保障能力的低下有关,百姓对未来预期的不确定使他们不得不把养老救命的钱放在他们以为是万无一失、惟一可放心的银行。同时房价高企、股市低迷使众多中低收入者缺乏投资渠道和投资热情,这也是储蓄不断增加的动力之一。这些体制性的先天弊病,不能只指望对利息税的存或废就能得到解决,它更依赖于社会各方面的综合协调,建立起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和多层次多渠道的投资方式,使百姓有信心、有热情、有勇气在“知本”时代里赢取属于自己的财富。利息税作为个人所得税的一个税种,理应纳入国家税制改革的总体部署之中。考虑到中国目前的实际情况和发展趋势,利息税的改革应当采取渐进式改革方案分步进行。
  利息税调整恰逢其时目前,人民币存款利率扣除通货膨胀的指数后已呈现出负利率的态势,而征收高达20%的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更进一步加大了负利率的缺口,因此,不少专家建议国家尽快取消储蓄存款利息税。“利息税”作为个人所得税的一个子项,于1999年恢复征收,在低利率甚至负利率状况下,继续征收下去确实没有道理。尤其是普通工薪阶层存钱多数用于孩子教育、家庭购房等项储备。这就出现一个奇特现象:工薪阶层将靠劳动所取得的收入存进银行,提取时必须扣缴20%的个人所得税;先富与投机人群从银行以低利息借贷了“低收入人群”的存款,并将其中相当一部分用于“炒房”等资本性运作,不仅让普通老百姓饱尝高房价之苦,而且获得暴利的投机者竟然可以不用交纳个人所得税,如此必然会伤及社会公平与和谐。
  利息税的主要来源是定期储蓄存款的利息收入,而定期储蓄的基本群体是中低收入者。
  利息税加剧负利率。从法理上看,利息税并不是独立存在的,这个税种实际上应该归到个人所得税中去。因为利息本身就是一种收入。假如一个人收入很低,甚至在吃低保,但他也要将节余下来很少的钱存入银行,这就要缴纳利息税。现在个人所得税都已经调到1600元以上,如果还对所有的人收取利息税,实际上是对个人所得税的一种“扭曲”。目前2.25%的一年期存款利率和4%的通胀率计算,现在的负利率水平为1.75%,这本来就是对储户的一种无形税收,征收利息税则更使广大储户在实际承受着更严重的利益损失。
  现行利息税制不能起到缩小贫富差距、促进社会公平的作用。那么,如何使利息税既能充分体现调控社会资金流动方向与配置结构,调节社会成员高收入群体的收入水平,缓解社会收入分配矛盾,又能充分兼顾社会成员中下收入群体的利息收入保护?专家认为其基本方向和措施主要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制定差别性的利息税率。对一年内储蓄利息所得收入在5000元以内的储户免征个人所得税;对一年内储蓄利息所得收入在5000元以上的储户,按超额八级累进制计征个人所得税。二是建立数据信息共享系统。由央行牵头建立全部金融机构数据联网系统,据以汇总计算和检查各储户当年的储蓄存款利息收入所得额。三是扩大利息税计征覆盖面。将储蓄存款利息、集资利息、投资分红都列入利息税计征的管理、检查、监督范围,并把利息税代征、代缴的责任切实落到商业银行、筹资企业。四是严厉查处偷逃税行为。加强利息税(包括储蓄存款利息、集资利息、投资分红)计缴情况的统计、检查和监督,制定偷逃利息税行为处罚标准,并严格贯彻执行。
  利息税改革只有从“大局观”、“和谐观”出发,彻底掘弃“劫贫济富”之嫌,真正做到“让富人、让资产性收入多缴税”,这才是追求社会和谐和公正的迫切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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