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灾物资回收管理暂行办法》出台
    2008-08-15        来源:经济参考报

    为了加强救灾物资管理,提高救灾物资的回收水平和使用效率,防止救灾物资的浪费,日前,民政部根据国家现行有关政策规定制定出台《救灾物资回收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救灾物资的回收管理和利用作出详细规定。
    《办法》指出,生活类物资移交民政部门储备管理,作为各级救灾物资储备。其中,帐篷和活动板房,回收后要分别作为中央和地方救灾储备。救援、医疗、通信、供电类等物资移交灾区原采购部门、受援单位或受赠单位,纳入国有资产管理,统筹安排使用。由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征调的救灾物资,应当在救灾任务完成后及时归还。

 (民政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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