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上书国务院:银行收费须国家定价
    2010-07-30    作者:傅光云    来源:国际金融报

    “与普通百姓关联度不密切的银行结算类业务都实施政府指导价,那么ATM跨行取款手续费却实行市场调节价显然是极其不合理的”。 
    “我前些天在南京取了1万元,收取手续费100元,以前是最高50元封顶,现在整整多了一倍,一次手续费100元,比高利贷的利息还高呀。”7月29日,张先生怨气满腹地对《国际金融报》记者表示,“这不是抢劫吗?银行凭什么说涨价就涨价?”张先生家在南京,工作地在上海,经常需要异地取款,一年下来,仅异地取款手续费就可能达上千元。
  不仅张先生对银行“乱收费”不满意。陈先生也对此十分痛苦。“我家附近的是交通银行,可是我的工资卡是工行卡,去最近的工行,也要十几分钟,所以经常要跨行取款,现在手续费突然要上涨一倍,真是受不了。凭什么银行说涨价就涨价,咱平民百姓就没有发言权呢?”

  跨行取款涨价不合法

  “同城跨行取款手续费由2元涨至4元,这是一种不合法的行为,应该坚决取缔。”7月29日,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吴冬对《国际金融报》记者表示,他已上书请求国务院对银监会、国家发改委制定的规章《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依法进行审查,根据审查结果再相应作出修改或废止该规章的决定。
  7月28日,国家发改委有关负责人表示,依据《暂行办法》商业银行同城ATM跨行取款手续费属于市场调节价,商业银行总行可以自行制定和调整收费标准。吴冬表示,这其实是一种误解。
  吴冬解释称,2003年6月26日,银监会、发改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价格法》制定了《暂行办法》。该办法第七条规定:除银行汇票、本票、支票、汇兑等人民币基本结算类业务以及银监会、发改委根据对个人、企事业的影响程度以及市场竞争状况确定的商业银行服务项目外,商业银行提供的其他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而恰恰在2003年12月,全国人大修订了《商业银行法》。《暂行办法》所依照的《商业银行法》第50条的内容“商业银行办理业务,提供服务,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收取手续费”,已被修订为“商业银行办理业务,提供服务,按照规定收取手续费。收费项目和标准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根据职责分工,分别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这就是说,银监会、国家发改委制定《暂行办法》的时间早于全国人大修订《商业银行法》的时间,并且《暂行办法》第七条的规定与新修订的《商业银行法》第50条是有根本冲突,后者明确表明了商业银行手续费实行政府定价,商业银行业务收费涉及到手续费的,能否收?怎么收?收多少?都不能由银行自行决定。“国家发改委负责人的说法是很不负责任的,因为他将政府部门制定银行手续费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公权力擅自授权给了商业银行。”吴冬说。

  各种收费项目超百种

  事实上,ATM跨行取款手续费对普通百姓影响程度远远大于汇票、本票、支票等银行结算类业务,不少上海市民接受《国际金融报》记者采访时表示,银行随便提高手续费是“行业垄断行为”,难以接受。
  “与普通百姓关联度不密切的银行结算类业务都实施政府指导价,那么ATM跨行取款手续费却实行市场调节价显然是极其不合理的。”吴冬表示。
  近年来,随着我国银行业与国际接轨的速度加快,收费项目增加速度远远超过普通大众的预期:电话银行、短信息通知费、零钞清点费、账户管理费,花样百出。有粗略统计,银行各种名目的收费项目已超百种。
  “美国人口才3亿多,却有8000多家银行,虽然有花旗等大银行,但大部分中小银行也十分好,互相之间不收手续费;中国超过13亿人口,却只有十分有限的几家国有控股银行,是高度管制行业、寡头型行业,广大老百姓根本没有选择的余地,所以其‘市场化涨价行为’是难以令人信服的。”吴冬表示,现在中国的利差在全世界都算高的。因此,在没有开放竞争的情况下,国家应该对银行进行有效的适度监管,特别是在收费上,要进行国家定价,以保护广大民众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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