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委重罚乱涨价
    2010-07-15    傅光云    来源:国际金融报

    继7月13日公布《关于市场价格异常波动时期价格违法行为处罚的特别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特别规定》)之后,7月14日,国家发改委有关负责人对于《特别规定》的立法背景、主要特点和相关内容,作了最新的解释说明。
  国家发改委相关负责人表示,虽然近期加强了农产品价格秩序的整治力度,查处和曝光了一批典型案件,但现有的价格监督检查法律法规,还不能完全适应价格异常波动时期监管工作的需要,因此,《特别规定》应时而出十分必要。 

  “特”在何处?

  那么,《特别规定》特在何处?一是时期特殊。仅在特殊条件下适用,则适用于价格异常波动时期。二是只针对特定违法行为,只针对恶意囤积、哄抬价格、串通涨价等几类违法行为。三是处罚力度不同,加大了对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四是执法程序特殊,强调执法程序的及时有效性,简化了部分执法程序,并增加了必要的执法措施。

  如何启动?

  《特别规定》具有更强大的监管能力和“杀伤性”,那么,如何才能保证有关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在什么情况下,才可以启动《特别规定》?
  对此,国家发改委相关负责人表示,为防止滥用法规规定,只有当重要商品和服务的市场价格出现异常波动,可能对人民群众生活和企业生产造成重大影响时,经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同意,才能适用《特别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对于重要商品和服务的认定,该负责人表示,一般是指那些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关系较为密切的商品和服务。认定重要商品和服务的判断权在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何谓“严打”?

  以下四种行为,属于《特别规定》严打之列:一是捏造散布涨价信息行为;二是恶意囤积行为;三是哄抬价格牟取暴利行为;四是串通涨价行为。
  为了打击上述行为,《特别规定》引入刑事责任,重申从重原则,提高了罚款数额。串通涨价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数额从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提高为2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恶意囤积等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数额从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提高为2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此外,对拒绝提供有关材料,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等行为,罚款数额从5万元提高至20万元。
  经营者有转移涉案资金或者商品、拒绝配合调查和处理、屡查屡犯、违法行为严重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等情形的,应当在法定幅度内从重处罚。此外,《特别规定》明确规定,价格违法行为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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