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委明确四类价格违法行为
    2010-07-15    作者:吴婷    来源:上海证券报

    对于近日公布的《关于市场价格异常波动时期价格违法行为处罚的特别规定(征求意见稿)》,发改委有关负责人日前明确,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恶意囤积、哄抬价格牟取暴利、串通涨价等四类行为属于价格违法行为。
    《特别规定》规定了四类在市场价格异常波动时期较为常见的违法行为,并在原有法律法规基础上对每类违法行为的法律构成要件作了细化:一是捏造散布涨价信息行为。市场价格是由供求关系决定的,如果任凭部分市场主体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就可能加剧群众的紧张心理,导致供求失衡,推高市场价格;二是恶意囤积行为。在一般情况下,储存多少商品,什么时间出售,完全由经营者自主决定。但对于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如果经营者多进少售、只进不售或者囤积拒售,就会进一步减少市场供给,推高价格,损害消费者利益。三是哄抬价格牟取暴利行为。在市场价格异常波动时期,经营者的经营活动在以盈利为目的的同时,还要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特别规定》要求,在市场价格异常波动时期,经营者的产销或者进销差价额不能超过正常时期差价额一倍;四是串通涨价行为。只有在充分竞争的市场环境中,经营者才有提高生产效率,降低成本的内在动力,消费者才可能得到物美价廉的商品。经营者通过串通谋求涨价,排除、限制了正常的市场竞争,损害了消费者权益,是法律所明确禁止的。市场价格异常波动时期的串通涨价行为,危害性更大,因此《特别规定》对串通涨价行为作了专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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