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放开化肥经营
允许具备条件的各种所有制及组织类型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进入化肥流通领域
    2009-09-11    朱剑红    来源:人民日报
    作为最大的化肥生产国和消费国,我国化肥流通体制改革又迈出关键一步。国务院近日公布的《关于进一步深化化肥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放开化肥经营,取消对化肥经营企业所有制性质的限制,允许具备条件的各种所有制及组织类型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进入化肥流通领域,开展化肥经营。
  此次下发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化肥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进一步深化化肥流通体制改革的原则是:放开市场、公平竞争,规范秩序、加强监管,改善服务、提高效率。改革的主要内容是放开化肥经营,同时,为了维护市场秩序,还设立了必要的市场准入条件。
  《决定》结合我国化肥市场的现实情况,对经营者进入化肥流通领域的条件作出了规定,要求经营者有相应的场所,企业注册资本(金)、个体工商户的资金数额不得少于3万元人民币。另外,在省域范围内设立分支机构和跨省域设立分支机构的企业,注册资金分别不得少于1000万元和3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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