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防止固定资产贷款被挪作他用
    2009-07-28    苗燕    来源:上海证券报

  银监会27日发布《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与《项目融资业务指引》(下称《指引》),确保固定资产贷款资金真正用于实体经济的需要,防止贷款被挪作他用。
  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日前就《办法》与《指引》的发布实施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相较于早前对外征求意见的版本,《办法》特别规定,借款人违反合同约定,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贷款人受托支付的,贷款人应与借款人协商补充贷款发放和支付条件,或根据合同约定停止贷款资金的发放和支付。《办法》明确,贷款资金支付方式为“贷款人受托支付”和“借款人自主支付”两类。凡单笔金额超过项目总投资5%或超过500万元的,应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即贷款人将贷款资金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给借款人交易对手。这也是《办法》最为核心的部分。
  银监会政策法规部副主任王科进表示:“要求贷款的协议签订以后,大额贷款要在借款人实际交易的时候,通过委托银行支付的方式,把资金直接交付到你的交易对象,比如你去买钢、买煤,那就直接支付到钢铁公司、煤炭公司,确保资金流入经济实体,防止贷款被挪用。”
  对于额度较小的贷款,则可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将贷款资金发放至借款人账户,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手。
  据介绍,“贷款人受托支付”是对现行贷款规则的补充,目的是通过建立健全贷款发放与支付的管理,依法加强贷款用途管理,堵塞贷款管理环节的漏洞,增加挪用贷款的操作成本,从而减少贷款被挪用的风险。《办法》实施后,由于需要将贷款资金直接支付给借款人的交易对象,就避免了贷款不按实际用途使用,同时也有助于防止贷款空转。
  《办法》强调,在固定资产贷款发放和支付过程中,贷款人应确认与拟发放贷款同比例的项目资本金足额到位,并与贷款配套使用。
  这种资本金同比例到位的规定有利于我国固定资产投资的健康发展。当项目实际投资超过原定投资金额,贷款人经重新风险评价和审批决定追加贷款的,应要求项目发起人配套追加不低于项目资本金比例的投资和相应担保。
   《办法》还明确,当借款人出现信用状况下降,不按合同约定支付贷款资金,或项目进度落后于资金使用进度的,贷款人应与借款人协商补充贷款发放和支付条件,或根据合同约定停止贷款资金的发放和支付。
  记者注意到,《办法》将实施过渡期由此前的6个月缩短至3个月。对此,相关人士表示,经过与商业银行及贷款主体充分沟通,大家对《办法》有一定程度的了解,缩短至3个月是比较合适的。
  针对项目融资的风险特征,在《办法》的基础上,银监会昨天对外发布了《指引》。为保证贷款人在项目贷款担保、所投保商业保险等方面的权益,《指引》明确规定贷款人应当要求将符合抵质押条件的项目资产和/或项目预期收益等权利为贷款设定担保,并根据需要,将项目发起人持有的项目公司股权为贷款设定质押担保。同时,贷款人还应当要求成为项目所投保商业保险的第一顺位保险金请求权人,或采取其他措施有效控制保险赔款权益。
  《指引》明确,贷款用途通常是用于建造一个或一组大型生产装置、基础设施、房地产项目或其他项目,包括对在建或已建项目的再融资;借款人通常是为建设、经营该项目或为该项目融资而专门组建的企事业法人,包括主要从事该项目建设、经营或融资的既有企事业法人;还款资金来源主要依赖该项目产生的销售收入、补贴收入或其他收入,一般不具备其他还款来源的,属于项目融资。
  据介绍,采用项目融资方式的项目通常都属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所发放的贷款属于固定资产贷款。但项目融资具有不同于一般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风险特征,如贷款偿还主要依赖项目未来的现金流或者项目自身资产价值;通常融资比例较高、金额较大、期限较长、成本较高和参与者较多,从而风险较大,往往需要多家银行业金融机构参与,并通过复杂的融资和担保结构以分散和降低风险。
  针对项目融资的特点,为防止盲目降低贷款条件、恶性竞争,有效分散风险,《指引》要求,在多个贷款人为同一项目提供贷款的情况下,原则上应当采取银团贷款方式。此外,贷款人应当根据风险收益匹配原则,综合考虑项目风险、风险缓释措施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利率。贷款人可以根据项目融资在不同阶段的风险特征和水平,采用不同的贷款利率。
  此外,贷款人与借款人要约定专门的项目收入账户,所有项目收入进入约定账户,按照约定的条件和方式对外支付,同时应当对项目收入账户进行动态监测,当账户资金流动出现异常时,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以确保项目收入及时、足额归还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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