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已购经济适用房上市需补交70%差价
    2008-02-20    作者:田野 马继鹏    来源:国际金融报
  记者从北京市建设委员会获悉,对于已经购买的经济适用房,北京市将区别对待,执行“老房老办法,新房新办法”的政策。这一政策的出台,标志着北京经济适用房“内循环”流转模式的建立。
  政策规定,对于新政策出台后购买的经济适用房,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未满5年的,不得按市场价格上市出售。确需出售的,产权人应当向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符合条件的购房人或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原价回购。
  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满5年后,可以按市场价出售所购住房。产权人要按原购房价格和出售价格价差的70%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或产权人按出售价格的10%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
  另外,经济适用房的二次分配还将采取摇号方式,“获得产权证不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出售时,产权人应当向户口所在区县的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通过摇号等方式确定符合条件的购房人;这个购房人必须已经办理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审核手续;届时由购房人按原价购买或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原价回购房源。”北京市建委负责人说,这样的做法是为了对经济适用房房源进行公平的二次分配。
  同时,经济适用房可以“变”成商品房,据北京市建委负责人介绍,经济适用房产权人按原购房价格和同地段房屋状况基本相似的普通商品住房价差的70%补交土地收益后,就可以把经济适用房的不完全产权换成商品房的完全产权。按市场价购买再上市的经济适用房的购房人,在变更产权证时,也可以把不完全产权变更为完全产权。
  其实早在2006年北京市规划委员会的公示中就提出,拟探索建立经济适用住房实行“内循环”的流转模式,即经济适用住房不得直接上市,将由政府回购规划中对保障范围进行扩大;同时,经济适用房将探索建立取消直接上市,而是由政府回购制度。
  “内循环”流转模式的建立,会不会对二手房市场有所影响?对此,房产经纪公司“我爱我家”专业人士表示,从北京市目前的存量房数据来看,经济适用房总存量有限,因此,即使全部的经济适用房退出二手房交易市场,对整个市场也影响不大。经济适用房“内循环”流转模式的建立,将更加切实地发挥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性住房的作用,真正解决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从根本上避免违规购买、谋取不正当利益及投资炒房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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