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施行一月余 遇“暗招”种种
    2008-02-13    作者:高路    来源:市场报

  春节假期终结束,回老家过年的农民工又要回城务工了,“上班族”也将返职场。就业的法律保障,又将成为劳动者的一大牵挂。
  《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施行已一个多月,这3部法律法规给职场带来可喜变化的同时,也遇到一些“烦恼”。

1月各地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不减反增”

  经过一些“裁员事件”后,关于《劳动合同法》“无固定期限合同不是铁饭碗”的认知,渐入人心。然而,眼下人们对《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理解,仍有一些误区和盲点。
  智联招聘网1月开展的一项调查显示,尽管《劳动合同法》已被“热炒”,但仍有七成多被调查者不了解具体内容,近半数被调查者仅通过媒体报道才对个别焦点条款“略知一二”。
  与部分劳动者的“一知半解”相比,部分企业的“盲点”似乎多了几分漠视和回避。盲点主要有二:
  一是提出“新法成本论”。比如,某公司等企业提出“新法实施导致劳动力成本上升”,因此宣布对产品相应提价,这一做法引发更多企业的错误认识。事实上,“新法”只是对违法成本的明确,并不增加“守法者的成本”。
  二是持续扩大“劳务工”比例。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主任李援日前在上海接受采访时表示,《劳动合同法》施行后,“劳务工”的用工成本比“正式工”高,但1月各地劳务派遣用工人数却“不减反增”,其原因在于不少企业对法律认知不够,沿用过去“采取劳务派遣,侵犯正当权益,压低用工成本”的旧习。

规避“新法”“暗招”种种

  1月,连续3个星期六,上海体育场举行3场冬季人才招聘会,笔者遍览百余个招聘简章,发现往年随处可见的“薪资面议”字样已无从找到。根据就业促进法和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企业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劳动报酬等情况。
  “新法”给职场带来改观,也遭遇部分企业的规避手段。
  “薪资明示”就存在“怪象”。在招聘启事上,工资标准有了明确数字,但招聘方的“解释权”却暗藏玄机。最近在上海举行的一场“中高级人才大型招聘会”上,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在“销售员底薪1200元”后附注了“不包括试用期工资”,意味着“试用工”还得“面议”;一家软件科技公司相关人员解释,月薪虽已明示,但“社保费仍要面议”。对上述做法,求职者无可奈何,招聘会主办单位也无能为力。
  裁员也有“暗招”。为规避《劳动合同法》中“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情况,部分企业从去年的“突击裁员”转为手段更隐蔽的“变相炒人”。有的企业以“调整岗位”等手段,将年龄大、工龄长的员工放到本人“干不了”的岗位上,再以“不胜任”为由辞退,或迫使其“自愿”离开;有的企业在合同到期后不续签,而是通过劳务派遣回聘老员工,他们的工龄由此被“归零”;有的企业改换股东和法人,工作多年的员工只得“从零开始”。
  中国人民大学劳动关系研究所所长常凯表示,规避“新法”的各种“技术手段”,可以通过出台司法解释、实施细则或规章、文件等措施来弥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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