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公开预算不需要什么条件
    2010-06-18    作者:秋风    来源:东方早报
   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主任高强近日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现在推动政府预算公开,一是法律有规定,二是群众有要求,三是政府有积极性,所以,各方面条件已经成熟。
  这话完全正确,也显示了全国人大对预算公开的积极态度,值得欢迎。不过,公开预算,没有什么条件成熟不成熟的问题。条件永远都是成熟的。换言之,公开预算无须什么条件,它是政府无条件地要做的事情。
  高强似乎过分强调了预算公开面临的技术难题,即预算管理的很多基础性工作还不够完善。他举了两个例子:第一个例子,公众很关注“三公”支出问题,高强说,从当前预算管理的基础工作来看,公开这些开支还存在一定困难。因为我国财政实行“分级管理”制度,全国各级政府的“三公”支出不能由中央政府的财政部编制出来,只能由各级政府自行编制。
  这样的说法让人不解。公众希望公开公务员的“三公”开支,各级政府都应当对公众的这一要求作出回应。公众也没有要中央政府的财政部公开全国各级政府的“三公”开支预算,但它能否率先公开中央预算范围内的各部门的“三公”开支?
  高强举的第二个技术难题是,部门预算中既包括部门机关本身的支出,还包括所属事业单位的支出。比如,教育部的部门预算既包括教育部机关运行所需的支出,还包括所属100多所大学的收入和支出。既包括财政拨款支出,还包括所属单位自己组织事业性收入安排的支出,政府各部门也不可能将所属单位一年的各项支出都编制出来。
  按照常识,这一点不应构成预算公开的障碍。预算公开的含义是,预算内的项目都应公开,不论由谁最终支出。为满足预算公开的要求,教育部完全可以要求获得拨款的大学制定预算。这些大学也必然制定了预算,否则,教育部凭什么拨款?这些大学既然有预算,公众也有权利知道大学如何花费纳税人的钱,那教育部就应当公开它们的预算。
  由此看来,技术理由不能支持政府拒绝或拖延公开预算的做法。话虽如此,在很长时间内,预算确实没有公开,现在即便公开,项目也比较粗疏。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说来并不复杂:第一,民众不够主动。第二,各级人大没有尽到自己的责任。
  预算资金主要是通过政府,严格来说是由政府的行政分支支出的。基于人和机构的本性,这些部门肯定倾向于不公开预算。谁愿意接受监督呢?另一方面,民众作为纳税人,作为公民,肯定希望预算全部公开,以便知道官员是否合理地花费纳税人的钱,是否用公共资源最有效地服务于公众。因此,预算公开,首先是民众呼吁、争取的结果。
  不过,民众的这一利益在宪法上也有制度保障,那就是人大的预算审查、批准与监督权。现行宪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全国人大的权力,头八项都是立法和人事选举权,接下来就是“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这也是地方人大最重要的权力之一。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构,有权审查和批准预算。换言之,宪法让各级人大担当了替人民管好预算的责任:人大应当审查和批准预算,要求行政机构在制定预算的时候把钱用到符合公众利益的地方;人大在完成了预算的审查和批准后,政府自然可以详尽地公开给国民。
  应当说,过去若干年来,预算公开情况有所改观,主要就是公民和各级人大推动的结果。比如,民众申请地方财政部门公开政府的部门预算,获得一些部门的积极回应。要进一步推动预算公开,当然也得主要依靠公民的积极行动与各级人大的努力。
  在这方面,全国人大可以通过更为细致的立法,要求各级行政部门向人大提交更为详尽的预算报告,包括比较具体的部门预算。人大也可以要求财政部门提早向人大提交预算草案,给人大代表留出充分时间进行审议。各级人大也可以为公众参与预算编制、审议创造条件。这些预算经过审议、批准之后,各级人大即可向公众公开。
  总之,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完全可以更为积极地充当预算公开的推动者。这也符合中国的宪制。有这样一个更为积极的人大,公民就可以有用力之处。这两者是预算公开的主要条件。有了这两者,行政部门自然会对民众的呼声作出更负责任的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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