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抗“系统性风险” 向大金融机构征税
    2010-05-28    作者:杨燕青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这个星期,人们的视线无疑被这个星球上“最重要的双边关系”——中美S&ED双边对话吸引了。无论是美国人关心的人民币汇率和中国的政府采购,还是中国人关心的市场经济地位,以及中国在美资产的安全,都被一种客气而友好的文风书写,要么留给对方恰当的空间加以解决,要么把分歧和不确定性交给未来。
  把问题留给未来,是一种乐观的思维方式,不过,若想收获稍微美好一点的未来,行动还得在当下。就在中美两国忙着将双边关系带回“正常轨道”之时,本专栏关注的重要领域——全球金融监管改革也正在向前推进:在欧洲,欧盟委员会提出一项议案,建议欧盟成员国通过向银行征税建立一个基金,用于问题金融机构的清盘;在美国,上周参议院通过金融监管改革法案后,来自参议院和众议院的议员们为形成一个最终的“折中版”开始忙碌。

  该向谁征税?

  在2008-2009年的金融危机中,为了避免金融机构坍塌带来的巨大“系统性风险”,各国不得不启动各式各样的救助方案,“用纳税人的钱”,是这些方案的共同点。因为动用了纳税人的钱,加上危机后极不合时宜的高额奖金,金融业强化了自己在公众心目中的“罪恶”形象,对这些罪恶元素的怨愤最终将不可避免地转化为严酷而过度的监管(无疑将戕杀创新和效率),而这些监管的推出往往仅仅是为了讨好选民。
  从这个意义上说,向金融机构征税,避免使用纳税人的钱,最终将有助于把握恰当适度的监管尺度;更进一步,通过逆周期的某种安排(在经济繁荣时提高税率,经济萧条时降低税率),向银行征税将对集合风险(aggregate risk,指金融机构追涨杀跌的倾向)提供有效抵御;征税还将抑制大金融机构的网络风险(network risk,指单个金融机构风险在危机时的扩散);最后,由于较高的准入门槛,金融业存在某种“特许权价值(franchise value)”,征税也属公平之策。基于以上诸种原因,我是银行征税的坚定拥护者。
  对银行征税,并不是一个新的“偏方”,本专栏已经是第二次写这个话题。4月下旬,IMF提出对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表、利润和薪酬等课税。更早些的1月份,美国总统奥巴马宣布,为了收回7000亿美元不良资产救助计划(TARP)的损失,将向大型金融企业开征“金融危机责任费”。如果说“金融危机责任费”有点“秋后算账”的罚金意味(似乎对平息民怨很有效),那么,通过某种恰当的税制安排建立均衡的宏观审慎机制,其实是着眼于未来的建设性举措。
  当然,人们会立刻目光如炬地指出,这会引发道德风险,会加剧金融机构的风险偏好。好在欧盟委员会想得比较周全,按照其方案,通过征税建立的基金不能用于银行注资等有益于股东和债权人的安排,只能用于清盘和重组时的支出,例如建立一个“过桥银行”,暂时接管问题银行,等等。如果欧盟明年初通过相关法案,在处置问题银行时,这项基金还可能在更大范围内被用及,例如更换管理层和股东、用于兼并收购,等等。
  事实上,在美国的金融监管改革法案中,也有类似的内容。众议院的版本提议建立一个1500亿美元的基金,完全由大金融机构出资,用于问题金融机构的清盘和处置。为了堵死监管当局用这笔基金注资问题金融机构的可能性,参议院版本干脆说,问题金融机构被清盘后,所用资金事后再向大的金融机构收取。
  所有这些安排,都意在危机出现时,能够避免使用纳税人的钱。你也许会问,为什么大金融机构看起来很倒霉,要么只有他们出钱,要么他们出的钱更多,原因何在呢?

  大而不能倒

  一个简单化的诙谐答案是,美国被雷曼倒塌吓坏了。但这背后并非没有理论支持:大金融机构具有更强的系统风险性,也就是说,这个机构如若坍塌,会因为强烈的溢出效应而导致整个金融体系的巨大不稳定,因此,才有了“太大而不能倒(too big to fail)”这个金融流行语的说法。
   在这个逻辑下,由于大金融机构占用了更多的资源,对整体系统风险的贡献度更高,因此,理应付出更多的税,当然,如果按照利润和薪金课税,即便施用相同税率,大金融机构交的税也更多。无论是英格兰银行提出的“附加资本金”,还是IMF的课税草案,都有根据规模和对系统性风险的贡献来差别课税的提法。
  仅靠课税能解决“大而不能倒”的系统性风险吗?答案看来是否定的。参议院和众议院的版本都不遗余力试图彻底解决这个问题。其中最具争议的莫过于将自营业务(proprietary trading)从商业银行业务中剥离的“沃尔克法则(Volker’s rule)”了。保罗·沃尔克是我最敬佩的金融长者之一,因此从一开始,我就不具备质疑该法则的勇气。美国前财长保尔森和金融时报的马丁·沃尔夫都不支持“沃尔克法则”,在保尔森看来,他处理过的那些惊心动魄的危机片断都和该法则没啥关系;沃尔夫则认为,这不能解决问题。在他们面前,我的粗浅解读是:“沃尔克法则”来自一个好的初衷,也许能解决一些问题,但会带来新的意想不到的格局:由于监管套利(regulation arbitrage)和渗出(leakage,金融活动向未被监管或者监管较弱的领域集中),银行业的风险偏好者将向对冲基金集中,由于对冲基金面临相对更弱的监管,如若通过,“沃尔克法则”将带来一个超级繁荣的对冲基金世纪。
  话说到这里,“大而不能倒”的问题还没有解决。最后的办法是,参议院版本给美联储赋予了监管大且复杂的金融机构的责任。此外,两个版本都提议建立一个新的机构,参议院版本叫作“金融稳定监督委员会(financial stability oversight council)”,由财长担任主席;众议院版本则叫“金融服务监督委员会(financial service oversight council)”,由财长、美联储主席和其他监管机构的负责人组成,来监管系统性风险和大金融机构。
  现在的终极问题则是,有了监管是否就能解决问题?答案可能令你失望——不一定。无论如何,7月初,我们将看到美国监管改革的最终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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