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坐视“山寨打假网站”敲诈企业
    2010-03-25    作者:孙瑞灼    来源:经济参考报
  近年来,随着我国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力度不断加大,“3·15”已成为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象征和代名词,得到全社会的广泛认可。然而,这个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品牌,近年来却被一些不法企业和个人滥用,成立“山寨”打假网站,非法牟利,让人深思。在笔者看来,为维护企业利益,对这些“山寨”打假网站实在有必要来场打假。
  “山寨”打假网站的存在危害无穷。它们利用网络监管相对薄弱、传播快速的特性,以“曝光”为要挟,以让企业“花钱消灾”为解决“投诉”手段,从中牟取不当利益,既侵害了企业权益,又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败坏了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和新闻媒体的声誉形象,已成为一大“公害”。据初步调查,目前网络上“山寨”打假网站达数百家,迄今为止没有一家具有新闻资质。
  “公器不可私用”是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这种国家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只能由法定组织行使,更不能以此牟取私利。“山寨”打假网站借口协调处理消费纠纷,其实质是把维护消费者权益这一“公器”私用,以非法获利。由于其缺乏法定资格,从根本上来说是违法的。然而,虽然这些“山寨”打假网站属于违法,但要对其进行有效打击却非易事。由于相关规定的模糊,加上网络的特殊性,监管面临一系列问题。
  如何打击“山寨”打假网站?笔者认为,首先要从法律和政策层面进一步明确“山寨”打假网站的违法性,明确查处的责任主体,同时设立专门投诉电话,接受社会各界和企业的投诉。其次,要严格法律的执行。“山寨”打假网站的行为其实已违反《刑法》规定,构成敲诈勒索罪。对情节严重者,有关部门要严格追究其刑事责任,以儆效尤。最后,要增强企业维权意识。这些网站之所以屡屡得逞,很大程度上与一些企业的“破财消灾”等心理有关,企业的软弱纵容了这些网站的嚣张气焰。因此,企业遇到类似情况,应当勇敢地站出来,进行举报,从而让“山寨”打假网站成为过街老鼠,形成对人人喊打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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