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协定效果或胜WTO
    2009-08-19    孙立坚    来源:东方早报

  继2004年与东盟签署《货物贸易协议》和2007年签署《服务贸易协议》之后,中国政府15日与东盟10国又共同签署了中国-东盟自贸区《投资协议》。这一积极推进合作开放的举措必定会引起海内外的关注。
  中欧和中美的贸易交流一改过去的繁荣态势,在欧美不断升级的对中贸易摩擦中开始拉响了“萎缩”的警报。实际上,欧美这种人为去全球化的保护主义做法,不仅导致了全球有限的资源没有达到最佳配置,而且也不利于新兴市场国家提高内需水平所需要的产业升级和产业结构的合理调整,更不利于欧美国家普通阶层通过降低消费成本来摆脱危机对他们财富造成的负面影响。
  而认东盟国家为重要出口依赖的中国,并没有像欧美国家那样为了保护自己企业的生存环境,刻意去限制竞争、限制进口,去寻求自己国家形式上的贸易收支“平衡”。相反,今天中国政府“逆流而上”,进一步推进东亚投资自由化的合作进程,以此表达中国政府和东盟国家的政府一起,即使在危机困扰的环境下依然坚持自由贸易、投资的开放心态和互利互赢的发展理念。这种合作模式的推动下,必然会产生以下几方面的经济效果:
  首先,能够摆脱发达国家目前单边主导的WTO合作模式,而以东亚这种切合各国发展的实际情况所推进的互利互赢的自由贸易和投资方式产生如期的效果。因为,WTO框架下,贸易和投资协定在目前东西方发展阶段截然不同的情况下,要采取一样的标准,确实不利于像东亚和中国这样的新兴市场国家的产业升级和转型,于是,对发展中国家的“不配合”行为(事实上无法配合)而采取“报复性”的制裁措施(贸易或投资保护主义)更是破坏了互相之间协调解决的合作基础。中国和东亚之间发展差距较小,这些年来产业分工格局不断趋于稳定(中国从东盟进口生产要素资源和中间产品,然后在本地加工和再创造,最后我们将商品销售到欧美市场),互补特征日益明显。
  其次,中国在危机中提供东盟国家克服出口困难的外部环境,这有利于最大限度利用区域经济发展的优势和活力,也有利于人民币国际化的推进。虽然中国对东盟国家的出口和投资比起东盟国家对中国的贸易和投资,无论从绝对的规模还是人均的规模来看,都是我们在为他们“提供”财富,但是,与东盟签订的贸易和投资自由协定,由于互相之间都给予了对方应有的“市场经济地位”,所以,至少会带来中国“边境贸易”的活跃,由此会使我们泛珠三角经济圈能够尽早摆脱受金融危机影响而出现的增长困境。另一方面,对东盟的“贸易逆差”也有利于今后我们在这个地区率先推进人民币的国际化,以及有利于中资企业今后去大范围地打开东盟国家的市场以降低其国内的生产成本和由于贸易摩擦所产生的交易成本。
  第三,随着自由协定的签订所带来的中国和东盟国家之间良性竞争效果的扩大,有利于中国加快制度改革、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也有利于在经济全球化的环境下为发挥WTO合作机制的效率而打下坚实的经济基础。同等的竞争能力和竞争机制对改善新兴市场国家的经济和制度环境反而比和发达的市场国家之间处于“不对等的竞争”格局更加有效,更加“深入人心”。
  当然,由于互相之间都意识到自己国家产业发展的重要性,因此所设定的“保护壁垒”,在某些方面要明显高于WTO的协定,所以,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到互相之间在对方国家的贸易和投资的经济效益和实际规模,更坏的可能性是国际游资利用这个开放的渠道,混进中国资产价格被暂时高估的资本市场,造成中国宏观经济的波动加大。另外,由于中国和东盟的合作模式并没有被韩国和日本同时接受,而缺乏东亚经济核心成员日韩的加盟,使得它推动这个区域的贸易和投资的效果有所受影响。日韩国内对中国持有“威胁论”的政客,反而会利用自身在国内的影响力,制定各种不合理的对外经济政策,形成日韩中互相之间共同“争夺”东盟以“抑制”对方发挥“主导权”的格局,这样就会使得中国和东盟的协议内容很难保证高质量地完成。所以,为了避免这样两败俱伤的“恶性竞争”,中日韩之间的投资贸易自由化协定也应该从区域经济合作的大局上寻找“互利互赢”的交点而加以不断地推进和统一(比如,目前日本倡导的是比“自由贸易协定”框架——即“FTA”模式——范围更广、程度更深的市场开放合作模式,即被日本国内称为“经济伙伴协定”框架,也就是“EPA”模式)。总之,中国在FTA的框架中会比已有众多发达国家成员国参与的WTO机制更有自己的“主动权”和“话语权”。(作者系复旦大学经济学院副院长、金融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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