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金融“正规化”面临困境
    2009-07-22    马红漫    来源:新京报
  民间资本的制度性瓶颈有望突破。日前,国家发改委和央行组成调研组,赴浙江等地专项调研“鼓励和促进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业”,包括政策建议在内的调研报告已成型,不久将上报决策层。(据7月21日《21世纪经济报道》)。

  从开放金融市场竞争的角度看,这项调研颇具积极意义。如果报告建议被采纳,则意味着许多处于“地下”状态的民间资本将重见天日,而暂露头角的农村新型金融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也将能够摆脱发展障碍。
  当前,在宽松的货币政策引导下,社会流动资金日益充裕,甚至是过剩。6月份,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新增15304亿元,大大超出了市场的预期。然而,投放市场的资金却存在冒险的结构性问题,多数集中流向了所谓的“铁公基”领域,广大中小企业和农村市场却在这一过程中受惠不多。
  一直以来,大型商业银行均不看好中小企业和农村市场,认为这一领域很难赚钱。然而现实的情况却正好相反,一些民间金融机构尽管文化程度并不高,但是其经营业绩却堪称优秀。比如,某农村合作银行在去年经济形势不景气的背景下,实现利润总额5520万元,同比增长达到15%。即便一些没有吸储权利的小额贷款公司,扣除经营成本后,其平均利润也可达到15%,盈利水平远高于一般的商业机构。这其中,市场竞争的强大力量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然而,如今陆续出台的一些促进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的政策,尚未能撼动该领域的垄断力量。在调研组看来,准入门槛高、融资能力受限、扶持措施缺位成为当前民间资本面临的三大政策束缚。一些明显不合常理的条款直接遏制住了民营金融的发展壮大。
  一个典型的例证在于,小额贷款公司转制村镇银行的一个必要条件是其最大股东须为银行业金融机构,且持股比例不得低于股本总额的20%。以此而言,小额贷款公司要想升级,就必须把原有的控股权“帅印”拱手让人,相当于将自己几年来的经营成果近乎于无偿地与银行分享。这样的规定违背了风险与收益对等的基本原则,而且对已有的股东权益构成了侵害,几乎无法为原有股东所接受,同时也就注定民营金融机构正规化的道路艰难。
  同时,根据现有规定,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的50%。由此,一方面转制受阻、另一方面融资受限,其结果就是一旦小额贷款公司放贷资金干涸将无事可做,甚至是自生自灭了事。
  去年底,央行向国务院提交《放贷人条例》草案,首次提及“个人和企业经过批准将能够合法从事放贷业务”,可谓是一个创新的设计,也让诸多“地下”民间资本看到了希望。但如果金融市场对内竞争开放久拖不决,只会给刺激经济政策的真实效果带来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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