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退市要“直”
    2009-05-14    黄湘源    来源:证券时报
    退市的条件,创业板比主板增加了三种退市情形,分别是上市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上市公司会计报表显示净资产为负、公司股票连续120个交易日累计成交量低于100万股。
  退市的方式,创业板公司终止上市后可直接退市,不必像主板的公司需要经过代办转让系统。此外,对上述三种退市情形还将启动快速退市程序,缩短退市时间,加快退市进程。
    创业板在退市制度方面的新设计确实有了一定的进步。如果创业板的这些相关规定能够移植到主板,那对于主板来说真的将是莫大的贡献。但是,我们注意到,《规则》仍然提到:“当上市公司出现此种情形,将进行退市风险警示。如果在规定期限内仍不能消除的,将启动退市程序。”而这样的说法,显然同主板并无太大的不同。那么,这是不是意味着创业板将会像主板那样也有自己的“ST”呢?此外,“规定期限”的说法虽然吓人,后面拖了一根尾巴,就意味着门关不死了。这就给“但是”后面做文章留下了充分的余地。也就是说,相关的创业板公司在下一个规定的定期报告时间里,是不是还会有这样的余地来通过资产重组、债务重组或其他美化财务报表的手段消除退市风险警示所标志的信号呢?至少在目前看来,创业板退市制度还不宜简单地以“直退”二字而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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