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全员全额申报的背后
    2009-05-13    杨志勇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要求加强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申报管理。一石激起千层浪。个人所得税一有风吹草动,就会引起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这说明,我们的社会已经进入了一个新阶段。实际上,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申报是直接针对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的,但它的确和个人有着密切的关系。
  由于税收知识的不够普及,不少人将加强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申报管理简单地视为增加个人税负。的确,从总体上看,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管,会增加政府的个人所得税收入。但是,它加重的是采取种种措施逃避个人所得税征管的个人税负,却不会加重合法纳税的个人的负担。
    实现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申报,这实在不是什么新规定。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申报的规定早在2005年就已经发出。各地的进展情况不一。不少在税务征管走在前头的地方已经实现了个人所得税的全员全额申报。这次国家税务总局只是重申而已。只不过在特殊的经济环境下,任何与“税收增加”联系在一起的新闻,都很容易引起新的反应。重申全员全额申报对这项工作做得好的地方的纳税人来说几乎没有什么影响。
  相反,加强全员全额申报管理,对作为纳税人的个人来说,却有不同寻常的意义。扣缴义务人代扣的税收是否代缴?这仍是一个问题。在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制度尚未得到充分推广的情况下,作为纳税人的个人很难真正监督扣缴义务人。如果全员全额申报能有配套的完税凭证制度,那么,加强全员全额申报就不会只是停留在形式申报的阶段。配套的完税凭证不仅仅指的是年度结束之后税务部门应该给纳税人个人全年的纳税总额凭证。这样的凭证应该和当前的个人所得税法所要求的计税方法一致,纳税人能够据此查清自己所缴纳的每一笔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是一种调节收入分配,促进社会公平的税种。在转型期的中国,收入分配差距拉大的原因有不少来自于初次分配。这需要通过进一步完善国民收入分配制度来解决。个人所得税制度已经建立,不能因此带来逆向调节的结果。通常情况下,收入单一的工薪阶层所能够选择的逃、避税手段较少,提供了最为主要的个人所得税税收收入。但就是在工薪阶层内部,收入高者和收入来源渠道多元化的个人,往往有着比一般个人更多的逃、避税的管道。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申报可能影响的是这些人的实际税负。但是,只要这些纳税人按照税法的规定如实申报,全员全额的重申对他们来说同样没有影响。
  当前中国实行的是分类所得税制,同类所得需要合并计税。在现实中,不少人可能从多个机构取得工资薪金收入。如果这些机构都按照税法的规定,在每人每个月扣除2000元免征额之后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这些人的税收就可能没有交足。个人不管是在哪里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都应该合并在一起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一个人一个月只有2000元的免征额规定。全员全额申报有利于税务部门收集个人收入的基础信息,便于税收征管。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申报管理的规定应该说是抓住了个人所得税征管的牛鼻子。它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税务部门加强征管的成本。而且,它是个人所得税制走向更为公平的综合所得税制的必由之路。
  的确,个人所得税还有许多事情要做,影响个人所得税征管最大问题之一的“现金交易”问题仍未解决,甚至连个人所得税制度本身都还需要根据改善民生的要求作进一步的调整。但是,个人所得税征管只能是在解决一个又一个问题的基础之上才能得到进一步的完善,不能将某个问题尚未解决作为另一个应该解决而且有能力解决的问题不解决的借口。
  全员全额申报需要解决申报流于形式的问题。这需要加强税务部门建设。这些年,税务内设机构几经调整,但这没有改变税务部门主要是对企业征税设置的事实。如果全员全额申报的信息不能加以充分的处理,那么,申报必定流于形式。因此,做好个人所得税工作,除了辅之以现代化的信息管理系统之外,还需要加强税务部门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力量。
  同时,我们也不得不考虑一个征管效率问题。个税的现实是2008年所提供的收入占全国税收收入的比例为6.46%,占全国财政收入的比例仅5.78%。个人所得税所提供的收入不多,却是一个需要投下大量金钱和时间精力的税种。其中的成本效益比是一个不得不考虑的问题。
  也许存在一个最优的制度,但任何一国只能实行适合国情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如果制度的设计超越国情,不能得到很好的执行,那么看上去很美的制度所带来的只是坏的示范作用。全员全额申报早在2005年或更早就已开始了,但为什么直到今天还停留在“推广”的阶段?类似的税收制度和征管制度,还需要进一步检讨。
  当然,现在也有一点担心。当经济低迷还未走出的时候,个人所得税征管制度的完善与积极财政政策目标落实之间仍可能需要权衡取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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