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证券市场投资者的“幸福指数”
    2009-04-23    葛冬梅    来源:证券日报

    编者按: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证券市场的和谐度也日益成为全社会关注的话题。

  为全面反映我国证券市场建设方面的理论成果和实践经验,进一步推进和谐证券市场建设,由中国证监会黑龙江监管局、证券日报社和江海证券公司联合主办的“建设和谐证券市场有奖征文活动”近期拉开帷幕。今天起,本报辟出专栏,陆续刊发部分来稿。
    证券市场就是信心市场。股市是不是涨,关键在于投资者有没有信心,关键在于投资者是不是高兴。而投资者的幸福指数又取决于整个证券市场是不是和谐。
  要建设和谐的证券市场,推动证券市场可持续健康发展,就必须进一步落实科学发展观,树立发展与规范并重、公平与效率兼顾的新思维。落实好科学发展观,发展是目标,规范是前提,法治是基础,和谐是关键。和谐证券市场的建立,必然意味着投资者的幸福指数的提高。

  一、彻底摒弃“重发展、轻规范”的错误理念和做法

  从资本市场而言,各级政府部门在运用公权力介入市场时,都应当准确完整地把握规范与发展之间的辨证关系。发展与规范应当同时进行。要把规范贯穿于证券市场发展的全过程,切实扭转过去出现的重发展、轻规范的错误理念和做法。
  首先,市场参与者天然地需要按照既定的透明的游戏规则出牌。“马走日,象走田”。各行其道,各得其所的游戏规则是各个不同市场健康发展的关键所在。
  其次,市场的存在价值在于能够为供需双方创造利益共享的价值交换平台。市场存在的每一天都要讲规矩,重规范。一些地方和部门片面放松对市场的监管,结果不是保护了市场,而是害了市场。证券市场只能在规范中发展,在发展中规范。发展与规范如影随形,必须强调边发展、边规范。将发展与规范对立起来,更是错误的。
  各部门和各地方应当自觉地以科学发展观统领证券市场中的各项工作,夯实证券市场法治的根基,梳理好证券市场主体之间发生的法律关系,明确和落实各方主体权利、义务和责任,构建一个各方主体诚信行事、各得其所的和谐市场法律环境。
  只有如此,才能推动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确保我国经济的持续稳定增长,确保我国和谐社会的顺利构建。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我们要象重视 GDP增长那样,重视市场经济法律秩序的构建工作。重视证券市场的规范工作、法治工作,就是重视证券市场的发展工作。

  二、对我国证券市场规范化运作与发展的四点建议

  1.解决好国有股、法人股流通问题,规范股权结构。
  允许国有股、法人股流通是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的必然要求。公有股流通有利于政府运用经济手段调节股市,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国有股上市流通可以直接通过公开的证券市场,也可通过其他形式的转让,但最终都应当遵循市场化原则。在国有股上市流通这个过程中,政府所担当的角色应当是制定国有股管理和转让的法规,制定统一的游戏规则来促进证券市场的规范化,而不能过多介入到具体的交易定价和交易规模的界定上。
  2.完善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及运作。
  上市公司是证券市场的基础,只有上市公司规范化才有证券市场的规范化。上市公司的规范化应按照现代企业制度“产权明晰、责权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标准来要求和衡量。在进行上市公司的改造时,要确切地使“三会”行使自己的职责,发挥功能。贯彻《公司法》,规范上市公司的内部管理制度。严格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在企业内部建立健全决策、执行和监督体系,规范和完善上市公司的各项内部管理制度,使企业的制衡机制起到名副其实的作用。进一步提高公司的透明度,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进行公司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和公司重大事件的披露。创造更多的绩优公司,通过改革、技术进步、新产品开发、市场开发等途径,促进公司的健康发展。以此增强投资者的长期投资信心。
  此外,还要为上市公司的规范化创造必要的外部环境,转变政府对上市公司的管理方式,保证上市公司的自主经营。证券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上市公司的监督力度,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增资配股等加强监管,督促上市公司完善自律机制,促使中介机构为上市公司的规范化运作提供公正的服务,从事证券业务的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都应遵守行业规则和职业道德,依法公正履行各自的义务。
  3.培育并监管机构投资者,减少股市的投机行为。
  我国的证券市场历来以散户为主,机构投资者所占比例有限,这是导致股市经常大起大落的原因之一。放宽对包括保险基金在内的各类机构投资者的入市限制,使保险基金、养老基金等逐渐按比例投入股市,既可增强证券市场的稳定性,又可活跃证券市场。积极筹建共同投资基金,并把社会各阶层的闲置资金集中起来,形成金额较大、相对固定的长期投资基金,增加股市中机构投资者的比重,解决目前股市投机的问题。
  加强对机构投资者的监管和引导,建立市场准入制度。要对机构投资者开户进行必要的审查,对机构投资者要进行信用评级,对不符合规定的机构投资者要进行约束,对机构投资者的资金来源、持仓数量、操作过程等情况也要进行必要的监控和调查,使其投机行为受到一定的限制。
  4.进一步加强证券市场的法制建设。
  证券市场法制建设需要进一步完善。一是《证券法》的某些内容已不适应证券市场发展变化的需要,需要修改、补充。包括如信用交易问题等。二是需要进一步修改和需要尽早出台的相关法律。如《公司法》中的许多内容已不适应证券市场发展的需要,急需重新修订、补充。《证券投资基金法》需要尽快颁布。三是进一步完善与《证券法》相配套的规章、条例。
  为了建设一个和谐的证券市场,还需要建立和完善统一、高效的管理体制,这也是证券市场统一执法、严格执法的前提。一定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我国的证券监管体制,强化证券监管机构的各项职能,对证券市场实行专门化的管理,克服部门利益、地方利益,更好地履行“三公”原则,促进证券市场的和谐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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