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成果扩大化换股 换来利益输送?
    2009-04-08    作者:皮海洲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日前,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召开股权激励改革试点工作动员大会,选定14家科研院、高等院校及相关的高新企业,作为股权激励改革的首批试点单位。今后,这些机构的科技人员、经管人员可用自己的科技成果换持相关企业的股权。
  用科技成果换持相关企业股权,企业将科研机构的科技成果视为出资,所获股权的20%~50%,用于奖励该项科技成果的发明人及相关管理人员,这种做法对于刺激科研人员的积极性与创造性具有积极意义。同时也有利于减轻相关企业的经济负担,因为这些科技成果如果是作为专利转让,相关企业难免要支付一笔不小的费用,而采取换持股权的做法,就不会有费用支出的负担。因此,用科技成果换持相关企业股权的思路是值得肯定的。
   然而,就具体的操作方法来看,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这种做法显然存在一定的不足。
  首先,是如何评估科技成果的价值?把科技成果视为出资,这自然涉及出资金额的多少问题。根据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出台的股权激励改革指导意见的规定,采取科技成果折股的,折股总额不超过近3年该项科技成果所创造的税后利润的35%,这个规定显然存在问题。
  之一,这个规定明显是针对一些老的科技成果。因为这些科技成果都有“近3年”的税后利润了。那么新的科技成果根据什么来换持股份呢?如果新的科技成果都要等3年之后才能换持股权,这显然不利于调动科研机构与科研人员的积极性。
  之二,折股总额不超过近3年该项科技成果所创造的税后利润35%的规定也缺乏科学根据。为什么不是40%或者30%?如果相关项目所创造的利润确实是因为有关科技成果所带来的,那么折股总额突破35%有何不可?
  之三,这个折股总额的规定还有不妥的地方在于,一是该项科技成果在推出的前3年,如果是因为市场认识的原因,创造的效益可能不佳,而随后的效益又慢慢变好了,那么,该规定有可能让相关科技成果的价值被低估;二是与前一种情况正好相反,也许某项科技成果就是开发出来的前几年效益看好,而随后该科技成果所创造的效益每况愈下,在这种情况下,该科技成果的价值难免又被高估了。
  其次,是在实施科技成果换持企业股权的过程中,股权激励的对象有扩大化的倾向。比如,股权激励改革指导意见规定,那些利用自己的管理知识,参与战略决策、领导某一主要业务领域、全面负责实施某一领域业务工作并做出突出贡献的中、高级经营管理人员,也可视为是“做出突出贡献的经营管理人员”而享受股权激励的待遇。如此一来,这些中、高级经营管理人员,也就都可以享受到股权激励的阳光普照了,这明显是在吃大锅饭,把股权激励当成了中、高级经营管理人员的福利待遇。此外,这样的股权激励会不会换来利益输送?又如何进行监督?
  如何解决上述问题?对于第一个问题,可在科技成果的专利期限内按每年税后利润的一定比例(关键在于合理)来提取激励基金,该激励基金既可换成企业股权,也可直接用现金发放。这样不仅可以解决新科技成果前3年难见收益问题,也可以避免科技成果的价值高估或低估。而对于第二个问题,对有贡献的中、高级经营管理人员,可采取一次性奖励的办法。这种做法也可以避免将来这些企业上市时带来更多的小非小限问题。至于会不会换来利益输送、如何进行监督等问题,那就只能听下回分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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