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发行制度改革要抓住主要矛盾
    2009-03-16    余云辉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新股发行、上市和定价制度的改革是“两会”期间讨论热点之一。事实上,股票发行与上市制度历经了多次改革,但是,历次改革都没有抓住问题的关键,都没有触及中国资本市场的主要矛盾。中国资本市场的主要矛盾是什么?中国资本市场诸多怪现象产生的根源在哪里?为了避免股票发行与上市制度改革的再次反复,我们首先需要回答这些个问题。
  中国资本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企业缺乏“资本自主权”,投资者也缺乏“资本自主权”。企业和投资者的资本自主权由行政力量掌控。
  企业融资、上市、重组、并购要排队,基金管理公司和证券公司设计和推出有关理财工具来扩大投资群体、提高投资便利性也要排队,投资者买卖股票要看政策。企业、投资者和金融中介的资本自主权和经营自主权被剥夺而成为行政管制的权力。当证券市场各类参与主体缺乏资本自主权和经营自主权时,必然产生一系列问题。新股发行制度存在的问题不过是诸多问题之一而已。假如种粮的老大爷和买粮的老奶奶都要到政府粮食部门去排队等候审批,那么,新上市的大米价格可以市场化定价吗?不可能。
  本次所谓的股票发行的市场化改革已经酝酿良久,但是,改革能否成功则取决于改革是否具备正确的整体思路。
  新股发行制度改革不能简单化为新股定价制度的改革,否则,这次改革又跟以往的改革一样变形、走样和失败。新股定价的市场化必须要以整个发行流程的市场化为前提。发行的市场化必须同时做到股票供给市场化、股票购买市场化。
  首先,企业发行上市和再融资必须市场化,即股票供给必须市场化。也就是说,应该由证券交易所来制定和执行发行和上市的标准,证监会作为备案机关和监管机构,同时,把股票发行权和定价权交给企业和投资者,真正落实和归还企业资本自主权。
  第二,在股票供给市场化的前提下,实现股票发行定价的市场化。股票发行的市场化定价,只有在发行人拥有充分的时机选择、投资人拥有充分的股票选择的前提下,才能实现。一旦具备了上述条件,定价的“窗口指导”就不再需要,而由发行人和投资人双方进行谈判和博弈。投资人包括机构和散户。在制度设计上,应该让拥有研究能力和判断力的机构投资者成为博弈的主要一方,并制约和抑制发行人无限抬高发行价的倾向。机构投资者的报价必须是有成交量的报价、有收益也有风险的报价,而不是目前实行的虚拟的报价。没有成交量的价格根本就不能称之为市场化价格。散户不应该直接参与报价和申购,但散户投资者可以通过购买基金和购买“新股申购类基金”来参与新股发行的利益分配并承担相应风险。
  第三,在完成上述改革的前提下,允许甚至鼓励未上市的股份公司的存量股票上市,不发新股或少发新股。资本市场的第一功能是实现资产证券化、赋予资产流动性,从而为社会存量资源的合理配置、走内涵式扩大再生产提供条件。而现在却把募集资金、重复建设、走外延式扩大再生产作为第一功能。资本市场的这本经一开始就被念歪了。现在应该纠正了。
  第四,资本市场是高效率地提供流动性的场所,而不是监管部门通过降低流动性来调控指数的场所。因此,除了上市公司主要发起人所持有的股票必须在一定时间内被锁定之外,其他投资者所购买的股票都应该是没有锁定期的、可流通的。如果仍然实行个股的股票供给管制,那么,个股的上市价格一定会被高估并形成现实的泡沫和滞后的风险。证监会副主席范福春说:“如果不进一步改革新股发行制度,就可能会造成新的遗留问题。”新的问题就是这样形成的。
  发行制度改革的讨论往往避免不了讨论保荐人制度的利弊。其实,保荐人制度本身没有问题,问题是出在保荐人制度变成了调控股票供给的“通道制”。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跟法律和会计等中介的作用和地位是一样的。但是,在现实中,保荐代表人为什么地位特别高、要价特别高,搞得证券公司人力成本特别高?为什么企业往往因为没有保荐代表人而没法报材料和排队?为什么从来不缺签字律师和会计师,唯独缺签字的保荐代表人?问题还是在于对企业发行与上市的行政管制,在于企业缺乏资本自主权。只要归还企业资本自主权,只要不再实行股票供给管制,只要保荐代表人不再代表通道,那么,保荐制就是一个好制度。
  总之,如果发行制度的改革要想不走弯路,就不能仅仅在发行定价的所谓“市场化”上做文章,而应该归还企业和投资者的各项自主权。
  发行制度改革的重点是:取消股票供给的管制,在此基础上让股票发行人与机构投资人之间形成供给与需求双方的直接交易机制和博弈机制。这样才能形成真正地形成发行市场化和定价市场化。资本市场上其他一系列问题也将迎刃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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