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应成为对劳工转移支付的主体
    2009-02-17        来源:南方都市报
  最低工资线再起争议,2月14日,广东省两会上,省人大代表卢光霖表示:“现在政府扶持中小企业,所以最低工资标准就别再搞了,最低薪水应该由市场决定。”此言一出,板砖纷至沓来,据网络调查,在考虑到经济环境不景、企业生存环境恶劣等因素的情况下,仍有六成网友支持继续执行最低工资条例。显示提高劳工待遇依然是民心所向。
  在当前的逆境中,千方百计地提高劳工收入,降低劳工的生存成本,不仅对维护社会稳定十分重要,而且对提振内需、促进经济复苏有重大作用。但我们必须重新思考的问题是,在经济生活中,主要矛盾是中小企业与劳工的矛盾,还是权力与权利的矛盾?
  从初次分配—再分配理论看,提高劳工福利所需资金,不外来自企业利润和政府的财政支出。最低工资制度属于在初次分配中提高劳动者收入的范畴,而社会保障制度则属于在初次分配基础上,通过政府借助税收和转移支付等手段,进行财富再分配的范畴。无疑,初次分配与再分配手段存在替代关系。无可逃避的是,经济不景之时,企业经营困难,就业岗位稀缺,必将导致劳工在劳资关系中难免处于不利的地位。此时,通过规定最低工资制度提高劳工的待遇,很容易遭遇到“保证就业还是保证工资”的两难选择。
  必须看到,虽然企业在劳资关系中处于相对强势,但众所周知,提供80%以上城镇就业岗位的中小企业,在与国有垄断企业及跨国企业工资的博弈过程中长期处于劣势地位,事实上恰恰是绝大多数中小企业面临行业垄断、准入门槛高、同业恶性竞争、融资困难等权利匮乏问题,才将日益恶化的企业生存压力向下推给民工,导致民工生存困境日益恶化。另一方面,劳工在劳资双方的博弈中处于劣势,除了劳动保障制度的缺失外,更根本的原因是城乡二元经济导致的制度性权利匮乏,一方面是农村土地产权不明,另一方面是城市社会保障权利阙如。毫无疑问,政府在社会保障体系上的欠账,不可能也不应通过企业发最低工资填补。在经济危机到来之时,政府应该承担社会保障的主要责任,成为转移支付的主体。
  事实上,政府已经开始减轻企业负担,主动承担责任的尝试,去年11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通知“暂缓调整企业最低工资标准”。与此同时,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持续推出扶持中小企业、促进就业的政策。例如降低税费、开放市场准入、为农民工提供培训和创业基金等。无疑,步步进逼的经济危机,令政府与企业、劳工日益成为利益相关体,令许多在经济顺境时被长期搁置的制度改进措施得以实行。
  但是,政府在提供公共品方面并非铁板一块,理顺地方与地方、地方与中央之间的责、权、利关系,成为当务之急。例如,研究显示,每年有约240万的外来劳工子女在广东省接受九年义务教育,仅校舍建设每年就要投入100亿元左右,另外至少需要10亿元的教工投入,除了教育费用外,医疗保障体系、住房保障体系均需要持续投入。这当然不能成为我们提高对外来人口收费,人为设置门槛阻挡城乡人口流动的理由,但我们仍然不能忽略地方政府的现实困境,经济发达省份虽然获得“先富起来”的天时、地利优势,但倘若要完全承担外来人口的社会保障责任,抹平地域与城乡的藩篱,仍然心有余而力不足。倘若没有全国一盘棋的制度安排,通过中央转移支付,或者通过教育券、医疗券以及社会保障异地接续等方式,完善地方之间的社会保障权利义务的平衡,那么,降低劳工成本仍然是一句空话。
  在经济不景之时,各种在经济顺境时期被掩盖的矛盾必然一一浮现,舆论中也难免出现一些“刺耳”的声音。在复杂的利益冲突面前,在政协、人大中出现各种声音,能令社会内在矛盾得以摆上桌面讨论解决,无疑是“两会”职能逐步完善的体现。开启对话与和解之门,必须从尊重发言者,正视他们所提出的问题做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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