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化双雄的“价格协议”涉嫌垄断合谋
    2009-01-19    周义兴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对相关监管机关来说,不论以行政职责还是法律要求,相关部门都有义务对上述这个明显涉嫌垄断合谋的油价协议展开反垄断调查,并按调查结果作出处理才是。

  中石油、中石化从元旦前开始的价格大战,正呈现出愈演愈烈之势。双方在上海市场经过四轮调价后,终于达成的协议春节前不再降价,但这没有阻止价格战在全国其它地区的蔓延,石化双雄的类似动作已在各地展开。
  对此,毫无疑问的是,随着燃油税的推出,由于新价格机制的影响,现在就如人们市场所见,国内成品油价格出现了一定程度的松动。尽管如此,上述中石油与中石化所达成的“春节前不再降价”协议仍然摆脱不了有垄断合谋之嫌。
  首先,就如人们所熟知,市场垄断行为,就是一种对市场的独占与公平竞争的排斥行为,且由于其在性质上对正常市场竞争与消费者福利有着严重危害,所以历来在市场经济国家会受到严格禁止与处罚。而在我国自《反垄断法》颁布实施后,经营者集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与价格垄断就被明文列为是禁止性行为。而以此对照,就是不说中石油与中石化现在国内市场的绝对垄断地位,而只以上述两巨头之间的“春节前不再降价”协议而言,其在结果上不但使双方相互之间的价格竞争就此消失,而且由其原有的市场绝对垄断地位决定,此举必定会在市场价格上对其它经营者形成打压,最终在市场形成排斥竞争的影响。并且如此的价格协议,还会对国内石油市场垄断进一步有所强化。
  还有,应当明确指出,从我国的《反垄断法》相关条款中不难看出,国内反垄断的指向是反市场垄断行为,而不是反市场垄断地位。然即便如此,按《反垄断法》明文规定,对现有垄断集团所有的排斥公平竞争行为,也仍然在禁止之列。所以就此而言,虽然由目前的具体国情所决定,我们还不能打破国内石油市场的垄断格局,但其所有、以及所可能有的的垄断行为还是属于禁止性市场行为。因而就此对相关监管机关来说,不论以行政职责还是法律要求,相关部门都有义务对上述这个明显涉嫌垄断合谋的油价协议展开反垄断调查,并按调查结果作出处理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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