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付外资出逃的最好办法是招商选资
    2009-01-07    邱林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地方政府应当把防范外企非正常撤离的“关口”前移,改变那种为招商引资而不计后果,只顾自己眼前利益而不顾长远利益的行为,不给外资出逃的可乘之机。

  近日,我国商务部、外交部、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了《外资非正常撤离中国相关利益方跨国追究与诉讼工作指引》,文件对于非正常撤离进行了认定,并提出对非正常撤离的外资要进行跨国追究与诉讼的相关工作。山东大学经济研究中心主任黄少安认为,政府应该采取措施维护我国有关主体利益,并在下一步招商引资的时候要有所选择。
  近来从一些媒体透露的情况来看,外资出逃或“半夜逃跑”已由个案发展成为一种普遍现象,以至于国家必须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来加以约束。据报道,浙江省停产和宣布破产的企业已超过1200家,这其中有近1/3的企业主选择了当“逃跑老板”,这个数字大概是过去10年的总和。其中包括大部分外资企业。
  此外,据山东省外经贸厅2008年初的数据也显示,就在山东青岛地区,2003年以来就有206家韩资企业非正常撤离,涉及工人2.6万,拖欠工资1.6亿元,拖欠银行贷款近7亿元。至于外界关注的外资非正常撤离的规模,并没有具体的数据。业内人士认为“无法统计,更坏的还在后面”。
  我们注意到,在上海、广东等很多比较大的带有品牌性的外资企业,跑的不多,即使撤离也是比较规范的,反而是一些地方政府招商引资引进来的、以劳动密集型为主的中小型企业跑的会比较多。人们不禁会问,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呢?实际上,这涉及到地方政府的招商引资观问题。
  按理地方政府在招商引资的时候,应设立相应的门槛,外资进来的时候要做好核资、验资、项目审察等工作,走的时候也要有相应的规矩,尤其是中间的过程,应该有好的监管办法。然而,由于一些地方在招商引资工作中,把必须进行的程序都一一省略了,从而埋下了不负责任的种子,结出了外资“半夜逃跑”的恶果。
  出现这种情况,上级政府也有责任。目前,上级考核下级,一般都以招商引资规模、财政收入增幅作为对地方官员的重要考核指标。因此,许多地方就出现了这样一种情况,无论是地方官员也好,还是普通干部也好,都要有招商引资的指标。这就使得招商引资不计后果,不区分良莠,一律地招进来。
  由于在优惠政策上不断作出让步,部分地方甚至出现了外企“空手套白狼”的情况。例如,有的地方政府为了留住外商而以极低廉的价格出让土地使用权。个别外商在拿到土地后,或者转手出租,或者直接用于抵押贷款来获得资金支持,继而再把原本不多的自有资金撤回本土,最终的结果就是外商用中国人的钱在我国搞“外资”。
  虽然地方政府在招商引资和经济发展之间很难找到平衡点。但在招商过程中,应坚持招商“选资”而不“因噎废食”,正确地做法是,从源头上防止外资出逃,设立门槛选资,严格审查企业的信誉、实力状况,信誉差且又不具备条件实力的,坚决拒之门外。尽管很多地区还很需要外来资本的鼎力支持,但是无论从资源集约,还是从产业结构调整和环境保护角度,我们都应该坚持“选资”标准,而不能捡到篮里的都是菜。
  为规范招商引资工作,国家近年来相继出台了一些政策,例如对于“三高”产业不鼓励,还有针对一些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密集型的雇员很多,但是它没有承担相应的责任,所以制定了《劳动合同法》。在监管措施上,《外资非正常撤离中国相关利益方跨国追究与诉讼工作指引》出台,对于追究逃逸者的法律责任,最大限度地挽回当事人的经济损失将起到重要作用。
  尽管有相关法律法规很多,且事后究责固然重要,但是,地方政府应坚持招商选资才是关键,并成为招商引资的价值取向才是关键,这也才符合政府执政理念朝着“以人为本”、“坚持科学发展观”转变的综合体现。重要的是,地方政府还应当把防范外企非正常撤离的“关口”前移,改变那种为招商引资而不计后果,只顾自己眼前利益而不顾长远利益的行为,不给外资出逃的可乘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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