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水平与利润挂钩是分配的合理回归
    2008-07-25    新疆 鹰笛    来源:经济参考报

  记者日前从北京市劳动保障局了解到,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关于发布2008年北京市行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中要求,国有企业在确定工资水平时,必须综合考虑企业实现利润等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在遵循全市工资指导线规定的企业工资增长原则的前提下,合理进行当年工资增长的决策(7月17日《上海证券报》)。

  北京市对国企职工收入进行规范,要求工资水平与利润挂钩制定国企职工收入标准,具有积极意义,有利于促进企业财富分配的合理回归,并帮助国有企业建立职工工资正常的增长机制。
  去年11月公布的《中国企业竞争力报告(2007)》指出,中国企业利润大幅增加,相当程度上是以职工的低收入为代价的。1990年至2005年,我国劳动者报酬占GDP的比例从53.4%降到41.4%,在整个国民经济中,国民收入分配向资本所有者倾斜(参见1月14日《瞭望新闻周刊》)。这种现象说明,由于缺乏对企业收入分配有效的调控手段,企业普通职工工资增长缓慢,甚至出现“利润挤占工资”的情况,制约了职工对发展成果公平、充分地享有。而早在几年前,社会舆论和媒体舆论就开始批评一些企业长期“只涨利润不涨工资”的现象。
  职工作为企业的主体,理所应当享受到企业发展带来的好处。如果企业利润在增长,同步协调增加职工工资应是天经地义的事情。因为在一个正常的市场经济体系中,企业是不能只追求利润而不顾其他的,必须承担起自己的“社会责任”,而劳工权益正是企业社会责任的一项主要内容。但长期以来,许多企业并没有想承担给职工涨工资的社会责任,比如部分国企利润一直在涨,其高管的薪酬倒是明显见长,但一线职工的工资增长缓慢,与经营者和管理层的收入差距越拉越大。(个别垄断企业职工高收入除外)国企尚且如此,其他企业职工收入的增加就更缺乏有效保障了。
  导致这种现象的产生,一是劳动力稀缺程度最低,在分配中难以敌过“强势”的资本;二是我国目前对企业职工工资管理缺乏刚性,没有手段调控企业职工的工资收入,劳动力在分配中始终处于最弱势地位。
  因此,建立工资正常增长机制要靠实招,应由公权力推动的权利保障,突出政府监督职能。没有政府的“有形之手”为推力,基层职工就不可能增强与资方的博弈能力。去年,上海市国资委宣布,将把职工工资增长纳入对全市国企经营者的考核评价范围,要求国企在分配上适当向一线职工倾斜,这种做法很值得推崇。把职工工资增长纳入对企业经营者的考核范围,直接帮助职工参与到与资方的博弈中,为工资增长提供了制度保障。当然,对于外企或民营企业,要保障其职工收入的合理增长,可能不像国企那么简单,需要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建立一定的机制,让职工的诉求有合理的渠道。
  在有序的市场经济中,涨工资从来就不是秩序外的游戏。正如亚当.斯密在他的《道德情操论》中讲到:“如果一个社会的经济发展成果不能真正分流到大众手中,那么它在道义上将是不得人心的,并且有风险的,因为它注定会威胁到社会的稳定。”因此,以工资水平与利润挂钩,通过制度跟进监督企业重新构建起合理公正的分配制度,确保职工收入与企业经济效益同步增长,是和谐社会的应有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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