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大小非流通违背契约精神
    2008-05-27    作者:李明旭    来源:新京报

  汹涌而来的“大小非”解禁,在2008年成为市场关注的焦点。这其中,出于对“大小非”减持会“打压”股市的恐惧,有些专家提出对“大小非”征收资本利得税,甚至有些市场人士希望推倒重来,重新对“大小非”的流通权进行规制。
  2005年9月,证监会颁布了《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按照此规定,主管部门除了在股改后的前两年对“大小非”减持股份有比例的限制外,并没有其他方面的行政规制;这也意味着,至少在管理层那里,“大小非”在此期间之后的减持无论在速度上还是规模上,都获得了完全的自由。
  而在今年4月20日,证监会突然发布《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其本质是对大小非一定时期的减持数量进行限制,是通过技术手段来解决资金压力问题。
  “大小非”的集中上市确实给市场造成了资金压力。但即使如此,这也不能成为剥夺“大小非”流通权的理由。如果是大小非解禁在今天成为了大问题,那不得不说,这等于宣布当初股改的失败!因为很显然的是,当初“大小非”与流通股股东们对价的时候,“大小非”想获得的正是流通权;流通股股东早已获得了对价,现在却要规制“大小非”的流通权,这不是要人家“赔了夫人又折兵”嘛!
  而在深层次上,试图规制甚至剥夺“大小非”解禁的权力,更体现出相关主体对契约精神的藐视。股改作为里程碑式事件,改变了资本市场的“身份市”,弥补了其最大的制度性残缺;同时,流通股股东当年与“大小非”自愿达成的股改契约的神圣性不容置疑———这种合同安排具有法律效力,应该得到法律的保护和尊重。流通权的行使不应以股市低迷与否为前提。
  从法治的角度而言,任何制度措施的出台,都不应该带有对“大小非”的歧视性规定。为了暂时的稳定,随意限制甚至要剥夺“大小非”已获得的合法流通权,这相当于在牺牲契约精神和法治原则,用一个基础性的错误来缓解暂时的疼痛。
  当然,这并不是说,在确保获得流通权的情况下,就不应该对“大小非”解禁进行制度的完善。遵循上月证监会的规定,以规范“大小非”减持为契机,应该为所有的大额交易设计一个方便快捷的制度通道,这种制度的完善要远比简单的限制流通权更富有建设性。不过投资者应始终明白,不管未来主管部门出台多少完善措施,“大小非”最终在市场流通都是不可逆转的潮流。
  同宗庆后利用民族情绪对抗契约精神、并引起众多民众支持一样,此次限制甚至剥夺“大小非”流通权观点的泛滥,也显示出某些国人契约精神之缺乏。对契约效力的尊重正是市场化制度建设的重要一环。切勿在“大小非”解禁问题上因暂时的快感,而吞食毁坏制度基石的毒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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