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权利才能实现贫富混居
    2008-01-22    作者:童大焕    来源:东方早报

  1月18日,广州市委书记朱小丹公开表示,开发商建房,不要让不同收入的群体住在不同的地方,一个项目既要有富民区,也要有贫民区;政府应该多一些政策导向,多建廉租房、经济适用房。此论得到好评如潮,一个主政官员能有此认识,殊为不易。

  从眼前看,城市中“穷人区”与“富人区”断裂与分割的局面,会提高城市的交通、治安和生活成本,大大降低城市的和谐程度。以较低成本容纳大量商业服务及其人员的老旧城区和“城中村”,是城市人文社会意义上的“肺”,可以向周边提供较廉价、方便、齐全的生活服务,为大量服务人员提供较好的创业环境,为大量城市流动人口提供栖息、就业之地。因此,贫富混居有利于居民后代的融合,有利于共享优质的教育资源、医疗、商业等服务资源,体现社会公平。
  从长远上看,贫富分区将会给城市发展埋下巨大隐患。贫民区大部分处在偏远的郊区,进一步提高了贫民阶层及其后代进入主流社会的成本,有可能使贫困固化和世袭化,导致很多的社会问题。2005年底,席卷法国众多城市的骚乱,导火索就发生在传统的贫民区,参与骚乱者也绝大多数是青少年。这个事例应该成为城市发展研究的经典问题加以重视和研究。最好的社会政策就是最好的刑事政策。而最好的社会政策之一,就是贫富混居以及教育公平。
  但知易行难,要真正实现贫富混居,在现实生活中并不容易。一个项目、一个街区既要有富民区也要有贫民区,从社会管理的角度看的确应该如此,但站在开发商的立场,该如何平衡,是个难题。目前国外也没有先例可借鉴。当然,政府在这方面却可以做一些工作,比如,在街区内同样地段建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限制贵族学校和贵族医院,保证街区内学校、医院、体育设施等的公共性。但是,地方政府本身也有逐利性,尤其是在土地财政的驱使下。在一个街区内要建多少比率的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并没有一个科学的界定,更没有一个法律的界定。而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政策,也只是个权宜之计,不是解决住房问题的根本之道。
  因此,只有用市场的手段,才能最好地解决贫富混居问题。一是改革现行大规模改造城市的模式,变“旧城改造”为“旧房改造”。允许居民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自行改造房屋,包括通过居民联合、招商引资、由居民自己民主选择开发商等方式自行改造街区和房屋。北京的一些旧城改造已经开始尝试这种模式,即居民自愿迁出的,政府给予奖励;不愿迁出的,政府出资帮助改造房屋。
  二是应该允许各地“城中村”的存在,同样把房屋改造的权利还给“城中村”的居民,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鼓励村民自力更生和对房屋自我更新换代。这样,不仅大量原居民可以留下来,而且会吸引大量城市化进程中从农村、小城镇进入的城市新移民,降低他们的移民和进城成本。当前一些城市一直在矢志不渝地为消灭“城中村”而努力,这样自然就会把穷人全部“驱逐”到远郊。那样的征地拆迁和发展模式需要反思和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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