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改革应考虑高消费城市低薪者利益
    2007-12-28    唐勇林    来源:中国青年报
    2005年消费水平最高的上海是18396元/年,按人均负担1.9个人的话,相当于每个就业者每月负担消费2913元,是平均消费水平最低省份的6.1倍
    12月23日,提交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的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中,拟将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从目前的1600元调整到2000元。
    毫无疑问,这一调整是顺应民意之举——不久前,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曾进行民调,97%的公众期待调高个税起征点。
    财政部部长谢旭人在这次会议上作议案说明时表示,草案已考虑到总体物价上涨的因素,考虑到全国部分中心城市居民消费支出,具有一定前瞻性。
    不过,在很多人看来,草案不仅不具前瞻性,甚至滞后于实际。有人计算,如果兑现的话,人们在冬日收到的这份新年礼物,对应于2000元、5000元、1万元三个档次的月薪,省下来的税钱大致相当于1斤5两6钱、4斤6两8钱、6斤2两5钱的有皮上肉。
    很多人这样评价,以此对抗今年以来飞涨的物价,只能说“聊胜于无”,“象征意义远大于实际意义”。本次常委会上,有委员就建议,起征点应提高到3000元为宜。
    好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刘积斌很快解释,谢部长所说的“一定前瞻性”其实只前瞻了两年,如果本次会议2000元获通过,估计到2010年初肯定又要调整。
    不过,单纯提高起征点并非万全之策。除此之外,能否以家庭为单位征收、能否分地区确定不同的起征点等也成为公众关注、热议的话题。
    今年的全国两会上,广东省政协委员陈开枝曾举例说:两对夫妇,总收入都是3000元,一对夫妇,妻子失业,丈夫月收入3000元,其中的1400元要按比例缴个税;而另一对夫妇各收入1500元,则不需要缴税。同样收入,同样家庭,缴税数额却不相同。
    税务机关对此的解释是,按家庭征收可行性不大。但不久前央行、银监会在确定的“二套房”标准中确认,以家庭为单位认定。为什么贷款可以以家庭认定,缴税却不可以,还需要相关部门解释。但如果仅是从自身利益出发,将征管便利留给自己,把成本和负担乃至损失统统抛给社会,那就是一种偷懒的行为。
    另一个被诟病的问题是全国“一刀切”。实际上,被我们俗称的“个税起征点”,学名应是“个税所得费用减除标准”,即对日常消费的扣除。被普遍认同的是,个人所得税工薪费用减除标准,要保证居民基本生活不受影响。
    2007年,我国就业者人均负担的消费支出约为19030元,月平均1586元,这一数字比2004年高出450元。
    但这只是一个平均数。正所谓庙有富庙穷庙,富庙里面也有穷和尚。而且,因为富庙里头生活成本高,那里的穷和尚日子可能更不好过。
    来自国家统计局的数据显示,各地居民消费水平差异很大,作为“富庙”的一线大城市,生活成本远高于其他地方。以2005年为例,消费水平最高的上海是18396元/年,按人均负担1.9个人的话,相当于每个就业者要负担的消费为2913元/月,是消费水平最低的省份的6.1倍。与此同时,城乡差异巨大,其中差异最大的省份达到5.9倍。即便都不计农村居民,单以城镇居民比较,上海市也是青海省的2.8倍。
    正是有鉴于如此巨大的差异,本报社会调查中心曾进行的一次民调显示,82.5%的公众反对个税起征点一刀切。
    也有专家解释,一刀切是为了维护税法的严肃性。不过,为什么三天两头调整的法律就严肃,直面现实、分区确定标准就不严肃,着实让人有点困惑。2005年前,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地以“擦边球”实质提高了起征点,似乎也未见混乱。而且,在现实生活中,因为起征点太低,用花样繁多的发票冲抵工资以求“合理”避税的现象比比皆是。形式上完美却得不到很好执行的法律,恐怕也很难说严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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