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人口管理应转向平等赋权
    2007-08-22    单士兵    来源:北京青年报
    “全国公安机关将按照‘谁出租、谁负责’的原则,全面实行出租房屋备案制度。”在日前召开的全国流动人口管理和服务工作座谈会上,公安部副部长刘金国表示要落实房屋出租人的治安责任。今后将根据辖区出租房屋分布、治安状况、管理力量配备等实际情况,推行出租房屋旅业式、小区式、委托式等管理模式。这是一个人口大流动的年代,同时又是一个房价高企的年代,流动人口尤其能感受到居不易的滋味。从这个意义上讲,政府对待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的态度,实际上关乎庞大的流动人口的幸福与权利。
    诚然,有一些流窜作案的犯罪分子多是居住在出租屋里,甚至有的直接将出租屋作为“联络站”或作案窝点。流动人员犯罪,突发性强、作案时间短、逃离现场快,很少留下破案线索,而周围的邻居对这些居住在出租屋里的流动人员又了解较少。这就为少数外来人员实施犯罪提供了便利条件,更为公安机关的治安和犯罪侦破工作带来了很大的阻碍。
    也正因如此,长期以来,城市管理者对待流动人口更多着眼于治安管理。此次,全国公安机关实行“谁出租、谁负责”的原则,就是寄望于通过强化出租人的责任意识,把流动人口的治安管理“关口”前移。毕竟,出租人只有掌握租房者的身份信息,才容易形成有效的监督管理,一旦流动人员犯罪,也可以为公安机关的侦破提供有效信息。而加强对出租屋的管理,目标就是要遏制住外来人口犯罪高发的势头。
    但是,我们又必须承认,流动人口已经成为城市人口极其重要的组成部分。以北京为例,截至今年6月底,北京市户籍人口达到1204万,流动人口总量为510.7万。诚如北京市流管办主任李万钧所说,“流动人口问题已经由改革初期以治安问题为主转变为涉及社会发展、管理和服务的综合问题”。也就是说,今天我们对于出租屋的管理诉求,绝不能仅仅着眼于对流动人口的治安管理,更应该赋予流动人口以城市居民的平等权利,为他们提供相应的公共服务。
    此次公安机关全面实行出租房屋备案制度,就不乏这样的亮点。比如,今后将根据辖区出租房屋分布、治安状况、管理力量配备等实际情况,推行出租房屋旅业式、小区式、委托式等管理模式。显然,将出租屋纳入旅业式、小区式的管理模式之下,从某种意义上讲,预示着流动人口管理思维开始走出临时化的误区,我们期待的,则是城市管理能够由此完成一次彻底的转身。
    既然是小区式的管理,一种自然的诉求就必不可少,那就是租房者应该像其他城市小区居民一样,拥有平等的权利与良好的公共服务。城市为户籍人口提供的医疗卫生保健之类的服务以及其他公共福利,同样应该让流动人员最大限度地分享,以此来促进流动人口与户籍人口之间的权利融合。这本身也有利于维护房屋租赁市场的秩序,促进房屋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
    流动人口对于城市来说,是资源而不是负担。让流动人口共享城市公共资源,让每一个流动人员都享有宪法、法律赋予的各项权利,这不仅是社会治安管理的需要,更是社会平等和谐的需要。因此,笔者以为,公安部全面实行出租房屋备案制度,对出租房屋推行旅业式、小区式、委托式等管理模式,更应该视为流动人口临时化管理向社区化服务的重大转身,有利于实现城市人口管理的权利化、合理化和社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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