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炒“开瓶费”,何时是个头?
    2007-08-14    苏婧    来源:北京青年报
  日前,商务部公布《餐饮企业经营规范》,这是我国首部针对餐饮企业制定的推荐性规范,将于今年12月1日起实施。
  商务部的规定一出,诸如《餐馆收取“开瓶费”找到理由》、《餐饮业收“开瓶费”将“合法化”》之类的报道便铺天盖地地袭来,“开瓶费”瞬即成为媒体报道相关新闻的关键词和核心词。但我找遍全文,发现《餐饮企业经营规范》中并没有哪条哪款写明餐厅可以收取名正言顺的“开瓶费”;甚至连“开瓶费”三个字都毫无踪影,唯一沾边的就是“须明示营业时间、供应品种、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及其他特殊规定,销售的食品应当明码标价,并严格按照标价执行,提供的服务内容和费用应当符合与消费者的约定。”或许,这句话的前半句可以勉强和“开瓶费”扯上点关系;但后半句不也说了,“应当符合与消费者的约定”,如果消费者不跟你餐馆约定什么“开瓶费”,你的明码标价是不是也不算生效呢?
  最关键的是,我不知道为何对于“开瓶费”,总是翻来覆去地报道、没完没了地讨论?对于“开瓶费”的质疑,其实早在几年前就已经提出了,此后隔上一阵就会掀起一阵报道热浪,但每次得出的结论都一样:餐饮界有餐饮界的行规,消费者有消费者的法律,虽说行规大不过法律,但消费者单枪匹马却远不如餐饮界集体抱团的力量大,所以“开瓶费”也几乎成了不可解的死结。
  这么一波又一波地炒冷饭,每次都传达给消费者同样的信息———别惹“开瓶费”,餐馆集体有人罩着———又有什么意思呢?恐怕,如今连街头巷尾的大爷大妈都知道别带酒水去餐馆了———防止“挨宰”,咱惹不起还躲不起吗?别把消费者当冤大头和大傻瓜!
  其实,反观《餐饮企业经营规范》,其中有大量规定远比模模糊糊的“开瓶费”来得更加重要、有意义,值得民众广泛获悉。比如“油烟排放口位置应距离居民住宅、医院或者学校10米以上,油烟排放符合GB18483《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的规定”、“加工经营场所面积在1500平方米以上的餐饮企业及集体用餐配送企业应设专职食品卫生管理员,其他企业及单位的食品卫生管理员可以兼职,但不能由生产加工环节的工作人员兼任。”这些都是与百姓的健康安全密切相关的事情,媒体却很少关心。再比如“为就餐者提供符合卫生要求的餐具,提倡实行分餐制”、“减少提供一次性筷子”这些具有长远意义的规定,也没有多少媒体投入关注。
  对于“开瓶费”的讨论,不妨就此打住吧,我相信这个地球人都知道的“坑”,是不太可能有消费者跳进去了,除非他是公款吃喝,花多少钱都不心疼。就算讨论是为了一种“精神上的胜利”,是为了给消费者争口气,其实也还有更多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事情、更多可以讨论出个所以然的大问题,更值得媒体的关注、公众的讨论和有关部门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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