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户知情权在银行眼里就一文不值?
    2007-08-07    作者:吴杭民     来源:红网

  有记者从工行获悉,该行个人活期存款的计息方式已自今年1月20日起进行了调整,工行将按存款人在银行存款的实际天数支付利息,而此前,工行一直沿用全年360天,无论大月、小月每月按30天计息的方式。工行北京分行相关负责人日前表示,此次调整之后,利息将更加符合实际,也满足了消费者的需要。(8月5日《新京报》)

  听闻此消息,我的感受是欣慰和惊愕。
  去年年底,由于发现工商银行在计算利息时将“31日”忽略,一年下来利息少算了105.86元,北京储户段先生将工商银行北京分行朝阳支行告上了法庭,要求支付存款利息105.86元。在法庭上,银行的代理人曾称,从1965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储蓄存款利率调整后有关业务处理手续问题的通知》开始,这种计息规则至今已经用了40年。
  后来,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就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为“将大月的30日与31日视同一天计息”的做法属于金融行业的交易习惯,驳回了原告段先生的诉讼请求。不过法院的司法意见书也指出,工行存在未尽到告知义务的过错,建议梳理合同条款,就“透明”方面做调研;采用储户容易接受的恰当告知方式。
  不管活期存款已按实际天数计息是否与此诉讼有关,沿用了40多年的规则终于被打破,这“满足了消费者的需要”,多少是一种进步,令人欣慰。
  而让我惊愕的是,该行个人活期存款的计息方式已自今年1月20日起进行了调整,而媒体披露此消息却是在长长的半年之后,我也是工行的储户,但我之前也一直不知道这样的调整。“活期存款已按实际天数计息”为何又没及时主动地予以告知?有多少储户对此次的调整知情知悉?
  我注意到,去年的那起诉讼,法院在审理中发现,中国工商银行制定的储蓄合同条款,特别是涉及计息规则等关系储户利益的条款,未完全尽到对储户的告知、明示义务,易引发纠纷,遂就此向银行发出司法建议,建议其针对储蓄合同的“公开”、“透明”问题予以规范,并采取在存款凭证上、营业网点张贴公告等储户易于接受的方式,就涉及储户利益的相关交易规则予以明确注释、说明和告知。
  今天,活期存款已按实际天数计息令人欣慰,可工行是不是又一次“存在未尽到告知义务的过错”?为何没将涉及储户利益的相关交易规则予以明确注释、说明和告知、及时满足储户的知情权呢?难道储户的知情权在银行眼里,就那么一文不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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