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召回之旅到底还有多远
    2007-07-27    作者:吴睿鸫    来源:中国网

  明知自家生产的食品可能有危险却隐瞒不报,这样的缺德商家可能面临最高50万元的罚款。《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草案)》昨天接受市人大常委会一审,这部创制性立法将在北京建立食品安全召回制度。(《北京晨报》7月25日)

  近年来,老百姓的日常生活似乎与问题食品时常相伴。从“苏丹红”风声鹤唳,“强生”胆战心惊,果冻扼杀幼小生命,PVC保鲜膜含致癌物质,再到雀巢奶粉碘超标和可比克薯片大肠菌群等严重超标等等。一个接着一个,有毒食品层出不穷。
  而纵观国内数起问题食品出事后,作为受害主体的消费者,到目前为至,还没有一家食品企业在产品出现问题后,马上承诺召回,而顶多给消费者一个道歉,就算作最高奖赏。
  在这种背景下,北京市人大审议立法草案,将推出食品安全召回制度,这对广大消费者而言,实属一件幸事。不过,笔者以为,我国食品召回制度建设,犹如是刚刚会走路的婴儿,尚处于刚刚起步阶段,形成制度的法治土壤,还不具备充分条件,要想健立健全食品召回制度,至少需要做好三方面的工作。
  首先,国家应有统一的食品召回制度。眼下,上海、广州、重庆、河北、大连等地都相继出台缺陷食品召回制度,由于没有统一标准作参照,各吹各的号,各唱各的调,形成了食品召回制度混乱现象。虽然,早在1995年,我国已出台了《食品卫生法》,然而,在我国现行的涉及食品卫生、安全的法律法规中,至今都未曾对食品召回制度作出明确规定,食品安全问题上的强制性不够,在查封、召回、处罚等多方面的处理机制上缺乏详细的规定。
  其次,缺陷产品召回范围的界定。对于“问题食品”范围的认定,需要相应的标准可资判断,可以说是一件复杂而艰巨的任务,它也是食品召回制度的核心内容。监管部门如果要强制企业召回某种食品,既要有法可依,更要有标准可循。对于问题食品认定问题,美国的做法值得借鉴。在美国,食品召回制度分为三个等级:“一级召回”针对可能导致难以治疗的健康损伤甚至致死的产品;“二级召回”针对可能对健康产生可以治疗的暂时影响的产品;“三级召回”针对不会产生健康威胁、但内容与标识不符的产品。同时,每一级召回都有相应的召回法则。
  此外,需要有独立监管部门。目前,国家农业部、卫生部、药监局等部门都有职责监督食品生产经营的某些环节,其结果是导致了管理交叉、职责不清、相互扯皮和互相推诿的现象大量存在。世界上最早实施食品召回制度的美国,是通过食品分类来确立主管部门。目前,美国主管食品召回部门仅两个,即农业部和食品药品管理局(FDA),前者负责肉禽蛋等农产品召回,后者则负责余下的所有门类食品。加拿大则更为直接,该国于1997年新成立食品检验局,一改原有的联邦食品监督体系中存在的不足,承担了所有与食品安全性相关的监管责任。
  因此,要想使食品召回制度走上“快车道”,一方面,国家应尽快出台统一的食品召回制度,以确保从法律的角度,来维护消费者的权益不受侵害。另一方面,大胆借鉴国外做法,减少监管部门数量,明确独立的监管部门,制订出缺陷产品召回范围的界定范畴。惟此,才能避免消费者陷入“祸从口入”的怪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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