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收费不能罔顾民意和法律
    2007-07-09    作者:张兰英    来源:现代快报

  兰州拟收取车辆路桥通行费,将按照客货车的座位和吨位,采取年票、月票、次票相结合的方式收取。最低为次票10元、月票100元、年票1000元,最高为次票30元、月票300元、年票1800元。(7月8日《新京报》)

  据报道,这个费用的收取始于2001年1月1日,但后来因市民反对搁置了。这次“道建费”再次恢复征收,并没有通过任何形式征求过市民意见。于是,理所当然地再次引发了当地百姓的质疑。
  这么多年来,当地一些政府部门念念不忘征收“道建费”,推断起来,无非是为了多收些钱而已。舍此之外,还能有别的解释吗?至少我没看出来。
  城市的路网建设资金依靠百姓纳税和政府运作土地的收益,路桥实质是市民的钱建设的,自己的钱修的路桥,自己使用时还要交费,完全不合理。此外,老百姓交了车船税、养路费、过路费,现在再来交通行费,这属于典型的重复收费。
  从法律上讲,国务院明确规定:“除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明文规定外,任何地方、部门和单位均不得再出台新的涉及机动车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集资和政府性基金项目。”
  就是说,“道建费”不在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明文规定内,如果开征,显然有违法之嫌。那么,兰州市不知道此类法规存在吗?难道它可以凌驾于法律法规之上?我真不明白,兰州市的衮衮诸公,在既不合情,又不合理,更不合法的情况下,凭什么竟能如此一意孤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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