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损害消费者利益"与反垄断的粗浅化
    2007-06-26    曹林    来源:燕赵都市报

    自从去年曝出“反行政垄断条款全被删除”的这条令公众沮丧的新闻后,“反垄断法”似乎就淡出了公众视野,很少看到其最新立法进程了,日前终于看到其立法的又一新闻,本以为提请二审的草案会有什么有价值的变化,没想到仅仅增加了“禁止垄断企业损害消费者利益”一项规定:对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的经营者,禁止其利用其控制地位或者专营专卖地位损害消费者利益。(《第一财经日报》6月25日)

    “禁止垄断企业损害消费者利益”的新增规定让人大跌眼镜。“禁止损害消费者利益”这个基本要求,需要“反垄断法”再重复规定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早就对此作了详尽、完备、专门的规定,垄断企业当然在消法的约束之内;而且《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不仅禁止垄断企业损害消费者利益,任何企业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都受到禁止。重复并狭化其他法律已有的要求,暴露出反垄断立法的粗浅化。
    问题不仅在重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已有的规定,更重要的在于从“禁止垄断企业损害消费者利益”中看到反垄断立法对垄断行业的退让。公众对“反垄断法”的立法期待是反一切形式的垄断,垄断的存在必然会侵害消费者的权益,必须放开市场收回各种专营专卖权,以充分的市场竞争消弭垄断的存在空间,充分的市场竞争是对消费者权益最好的保障。而“禁止垄断企业损害消费者利益”的新增条款则隐含着这样一种价值倾向:承认垄断企业存在的合法性,也不反对继续给企业专营专卖权,只要垄断企业不损害消费者利益就可以了。
    也就是说,这意味着“反垄断法”实质上并不反垄断,而只是反对垄断企业损害消费者利益;并不消除垄断的存在空间,而是致力于用政府权力控制垄断的负面后果——正是在“禁止垄断企业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话语中,垄断实际上获得了正当的身份。把“反垄断法”定位于“禁止损害消费者利益”这个层次,实际上是反垄断立法在删除反行政垄断条款之后的又一次退步。
    “反垄断法”不反垄断,而仅仅通过政府监管控制其不损害消费者利益——能实现这种立法意图吗,政府对垄断行业拥有这种控制能力吗?根本不能。因为利用控制地位、独占身份或专营专卖地位侵占消费者利益,这是垄断的天性,这种本性靠外在的权力控制是根本改变不了的,只有用充分的市场竞争消灭垄断,才能真正保障消费者权益。我国现在采取的就是以政府控制垄断企业,又是成本监审,又是价格听证,又是工资限定,但根本控制不了那些拥有专营专卖权的垄断企业,更多时候反倒是政府的管制被垄断行业所俘虏。垄断的侵略性是政府控制不了的,只有逐步在各行业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才能消除其存在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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